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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对证据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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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对证据有什么要求
证人与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如个人恩怨关系,证人通过提供虚假证言,故愿意陷害或包庇有亲属关系的当事人。
法律咨询:
您好,刑事案件中对证据有什么要求?
中顾法律网律师解答:
刑事案件中对证据的要求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院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调查、核实证据,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署名,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依法调查、核实证据时,发现对认定案件事实有重要作用的新的证据材料,应当告知检察人员和辩护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提取,复制后移送检察人员和辩护人。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件数、页数以及是否原件等,由书记员或者审判员签名。对于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定。
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时,应当依法处理。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公开审理案件时,对于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时,审判长应当制止。如确与本案有关的,应当决定案件转为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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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人作证能力之分析
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一般经过三个阶段,即证人对案件事实的感受阶段,证人对感受事实的记忆阶段及要求证人作证的陈述阶段。证人的感受、记忆、陈述三个阶 段,因证人的生理、心理、性格、习性、教育程度、形成证言当时的客观环境等因素的不同,影响着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程度。在感受阶段,证人的生理能力、脑、 眼、鼻、舌、身体对外界刺激的反应能力,如近视、色盲、夜盲等都会造成错觉。心理能力,即证人在感受事实情况时的心理状态或精神状态,制约着证人的正确感 受案件事实的程度,证人的兴趣也会影响证人的感受,一般地说,如果证人十分热衷于从事某项活动,则感觉较深。证言形成时的客观环境条件,如白天或黑夜、阴 天或晴天、光线的明亮程度都会影响证人的判断力。在记忆阶段,证人的作证能力决定于证人对感受事件的记忆能力,即证人有无能力把感受到的案件事实,正确地 记忆下来。
影响记忆的因素一般有三种:
a.证人的主观能动因素,其对外界发生的事件刺激是主动地记忆还是被动的记忆,如果是被动地记忆,则可靠性较小些,而如果是主动地记忆可靠性较大点。
b.证人的生理因素。证人的记忆功能与其年龄、职业因素有直接关系。一般而言,青年比老年人的记忆能力强,健康人比病人的记忆能力强。
c.证人记忆的持续时间因素。记忆在经历较长的时间后,会发生遗忘,因此一般都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地询问证人,以求得最完整的证言。在陈述阶段,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取决于证人能否用准确的语言把案件的真实情况向司法行政机关做出正确地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