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医疗事故 >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

  • 郑艳丽律师13838273857整理

    黑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如何认定不配合技术方事故等级和程度的请示》(黑卫医发〔2004〕606号)收悉。经研究,现对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应承担的责任问题答复如下:

  • 一、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三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
    二、医疗机构无故不参加随机抽取专家库专家的,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向患者说明情况,经患者同意后,由患者和医学会按照有关规定随机抽取鉴定专家进行鉴定。三、医疗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而对判定或者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再次鉴定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此复。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体育东路羊城国际商贸中心大厦东塔七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