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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
赣州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
2011年05月17日 投稿人:张祖坚律师 点击:次
摘要:赣州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患纠纷,维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建立健全中立、公正的第三方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患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处理医患纠纷按管辖权限,遵循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预防为主、依法处置、教育疏导、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由综治委牵头,卫生、公安、司法、信访、综治、宣传等部门共同参与的预防与处理医患纠纷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市、县(市、区)设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会”),在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医调会调解医患纠纷不得收取费用,其工作经费及人民调解员的报酬补贴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
第六条 赣州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和仲裁医患纠纷。
第七条 综治委将预防与处理医患纠纷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内容。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做好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掌握分析医患纠纷形势;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患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九条 公安机关要加强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依法维护医疗机构的治安秩序。
第十条 信访部门要加强医患纠纷上访协调工作,将医患纠纷非正常上访纳入信访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要成立预防与处理医患纠纷办公室,负责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患者的生命权、知情权、隐私权等权利依法受到保护。
患方要尊重医务人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和解决医患纠纷,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
第十四条 患方户籍所在地政府或其所在单位要配合医患纠纷处理工作,应医患双方或一方要求参与医患纠纷处理。
第二章预 防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医疗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和医疗服务要素准入,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从源头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六条 卫生部门、保险机构要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其他有风险的诊疗措施前应在《医疗风险告知书》、《知情同意书》等医疗文书中设置通过调解、仲裁等渠道解决纠纷的相应条款。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要加强医护人员医德医风和廉洁行医教育,健全监督机制,完善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安全责任制度。
医疗机构要畅通患者投诉举报渠道,设立患方接待场所,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要制定医患纠纷处理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医务人员要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遵守职业道德,提高技术水平,增强责任意识,在诊疗活动中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医疗费用等情况,及时解答患者咨询。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