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腔镜胆囊切除术导致胆总管损伤医院赔偿3万元

    2012年4月28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李雪粒诉被告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雪粒因腹痛于2011年10月9日到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杏林分院(下称第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胆囊结石”,医院对其进行了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李雪粒认为由于医院的过失导致其术后出现腹痛、不排气,开腹行第二次手术,术后出现胆总管损伤、胆瘘等情况,且腹痛症状仍未见改善。

    之后,李雪粒以第一医院存在过错为由,要求该院承担其各项损失7万余元。第一医院主张:院方已经将手术可能出现的风险,尤其是胆道损伤需要中转开腹乃至第二次手术的风险向原告及其家属告知,原告出现的胆道损伤完全是腹腔镜胆囊切除术难以完全避免的一个手术并发症,在原告出现胆道损伤后院方给予的处置遵照诊疗规范操作,院方不存在过错,无须赔偿。

    后,李雪粒将第一医院诉至集美法院。诉讼中,双方同意委托厦门市医学会组织鉴定第一医院对李雪粒的诊疗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经鉴定,第一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手术记录不详细,术后出现胆瘘未及时告知,出现胆总管损伤、胆瘘与院方手术操作有关,对病人造成一定的损害,属于四级医疗事故,院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鉴定结论出来后,集美法院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向被告释明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告知原告李雪粒院方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由第一医院赔偿李雪粒医疗费等损失合计人民币3万元,并承担李雪粒后续拔管相关医疗费用的70%。(摘 2012-10-11 人民法院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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