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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头孢类抗菌素过敏反应医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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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头孢类抗菌素过敏反应医疗损害 (2012-06-08 14:03:11)
标签: 转载 分类: 医疗纠纷
好文,非常值得借鉴。
原文地址:头孢类抗菌素过敏反应医疗损害作者:法律道场
头孢类抗菌素过敏反应医疗损害
一、认为头孢类抗菌素需要皮试的案例
案例1、
对于这一结果,死者家属认为赔偿数额过少,不足以起到惩戒不负责医院和安抚死者家人的作用,于是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医院在构成医疗事故的同时,其过错行为侵犯了死者的生命健康权,并造成损失,其行为符合《民法》中的侵权要件,所以本案应该主要根据《民法通则》并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来处理,最终支持了上诉人要求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8万多元等要求。
案例2、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个体门诊医生给病人输液而致人死亡案,法庭以犯医疗事故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两年。
张某(男,
二、明确认为不需要做皮试的案例
案例3、
2003年9月1日,74岁、省印刷工业公司离休干部符致和因犯有哮喘病,感觉气喘胸闷,呼吸困难,被家属送至省老干部疗养院观察室进行住院观察治疗,经过7天的观察治疗,符致和病情已基本稳定,便于9月8日被转到普通病房。当日下午3时40分,符致和坐在病房里的沙发上静滴药物
符致和的家属感到其死亡有蹊跷,便向省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省医学会于2003年11月17日正式受理,并组织由急救专业、呼吸与法医专业共五名专家的鉴定小组进行鉴定。鉴定小组根据本案例的事实经过,结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和医学科学原理,进行讨论分析,做出了鉴定意见。
鉴定小组认为患者符致和原有慢性呼吸道病史,此次发病的用药情况及临床症状、体症推理,为静注药物
三、不对皮试问题表态,而是通过对过敏反应救治是否到位进行判断的案例
案例4、
2003年10月18日上午陈宝生因感咽喉不适,独自到罗豆农场职工医院看病,接诊医生为张某某。张医生诊断为急性扁桃体炎,于是给陈宝生开了氟哌酸、麦迪霉素、玉叶清火片等药,陈宝生回家服用后未见效果。下午陈宝生在妻子宋少霞的陪同下又一次来到该院复诊,接诊的仍然是张医生。张医生诊断仍为:急性扁桃体炎、喉炎。便开出了5%GS250ml加先锋VI4.0静滴等四瓶输液。第一瓶针水未打完时,陈宝生就感到胸闷、呼吸困难,全身发冷,并出现流口水等情况。妻子急忙告诉张医生,张医生看了一下未做处理就走开了。滴第二瓶时陈宝生上述情况加重,再次量体温为38.5°C。这时,该院院长黄国良过来说“打两天针会好的”。第三瓶未滴完陈宝生开始吐黄水,张医生闻讯跑过来,这时陈宝生双脚滑地并“哇”的一声,紧接着脸色发紫,手脚不再动弹。在场医生进行抢救并通知了120急救车。下午6:35分农垦医院120赶到,随车医生详细地检查后宣告,陈宝生抢救无效死亡。
为了给死去的丈夫讨一个说法,宋少霞多次与医院联系,医院都以诊断准确抢救及时,推脱责任。无奈,2004年8月19日在文昌市卫生局的协助下,三亚市医学会受理了该病例的鉴定工作。同年9月14日,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鉴定专家组进行了认真而又负责任的讲座分析,并详细地听取了医患双方的陈述,查看了病案。最后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作出了结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院方不服,仍然没有个说法。2005年7月12日受海南中级法院的委托,海南省医学会再次进行了科学公正的鉴定。专家们一致认为,罗豆农场医院在为患者陈宝生的诊断过程中没有建立门诊病历本,未能反映当时诊治、抢救过程的原始记录;根据双方提供的资料中陈述的患者当时的临床表现和检查所见,本病应诊断为:急性扁桃体炎、扁桃体周围炎。下午复诊时症状加重,在应用静脉输注抗生素过程中,患者出现畏寒、发热、流口水、全身不适、胸闷、气短、呼吸困难等一系列现象为药物过敏反应的临床表现,患者家属曾向医生反映,但当事医生未意识到,未作进一步检查和处理,存在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案例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