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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讲义第五章管辖第三节审判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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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讲义 第五章 管辖 第三节 审判管辖 (后附有作业) (2007-11-04 17:16:08)
标签: 学习公社 原创 法源 分类: 刑事诉讼法学
第三节 审判管辖
一,概念
(一)定义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统计人民法院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按照老教材的定义,则后段的表述就是普通法院之间、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法院之间、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过程权限上的分工。这里其实也就是检察院系统上的分工。还是有所不同的。
(二)立案管辖与审判管辖的区别与联系
1、往往法院在处理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的时候,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是重合的。
2、对于公诉案件而言,还是有所区别
(1)它们之间解决的问题不同。前者是受理案件的分工,后者则是进入具体诉讼程序后的的分工。
(2)立案管辖并不必然导致审判管辖。因为有的案件经过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也就告终结,并不必然进入其后的审判程序,当然也就不产生审判管辖的问题。
(3)刑事诉讼法关于划分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地区管辖以及专门管辖的原则和标准,原则上适用于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各自系统内部在立案侦查上的权限划分,不仅仅是要与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相互对应,又不失灵活性,以适应侦查活动自身的特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所以,明确了审判管辖,也就相应地确定了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
与人民法院的设置相对应的,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专门管辖和指定管辖。
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军队部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监狱部门)
部门管辖 检察院
(职能管辖 法院
立案管辖)
级别管辖
审判管辖 普通管辖 地区管辖
指定管辖
专门管辖
二、级别管辖
(一 )概念:
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它解决的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的问题。也就是那些案件应该由哪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审判。
这里考虑的因素就多:主要案件的性质和影响(如普通的刑事案件还是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罪行轻重程度和可能判处饿刑罚;涉及面和影响的大小;不同级别法院的地位和工作的负担的平衡;方便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条到22条的明确规定,对法院在刑事诉讼的管辖权限进行了明确的划分。
(二)体系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也就是普通的刑事案件
这里因为基层法院分布地区广、数量也最多,最接近犯罪地,也最接近人民群众。基于事实需要和便于取证,法律就划拨,让其负责绝大多数的案件。让法院就地审理案件,便于诉讼参与人就近参加诉讼活动,有利于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及时、正确处理案件,又便于群众参加旁听案件的审判,有利于充分发挥审判活动的教育作用。
可以说就是除了最高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外的一切案件。
2,市中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1)
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这里也就是说,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这是一个大类的案件,也是最严重的犯罪案件。这里,古代也将其列为“十恶”之首,也就是大逆不道中的大逆。这里作为外国也是特别重视这样的犯罪,这里为何如此重视,这里因为直接危害到统治阶级的利益,侵犯到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这里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的案件只是侵犯了社会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一局部利益的行为,所以,具有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所以,这里我国的刑法分则中第一类大的犯罪就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具体有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动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等等
这里尽管判处死刑的机率不会很高,但是考虑到社会影响,主观恶性,这里将案件第一审必须是由市中级法院进行审理。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基于惩罚犯罪的同时,还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里对于有可能剥夺生命和永远剥夺自由的死刑和无期徒刑案件,这里必须严格进行定罪量刑,以保障公正。
这里作为无期徒刑也是比较严重的惩罚,这里为了保障人权也是要求由中级人民法院来进行审理。大家应当是听过了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这里可以看出自由对人的重要性。自由比生命更加重要。当然,在中国或许自由不是一个严重的惩罚,有些人就是在农村呆不下去,故意就犯下无期罪行,在监狱里面包吃包住,多么好。
3)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这里作为外国人犯罪的案件,这里为何提到如此之高,原因这里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另外,作为中国人历来就有崇洋媚外的传统,凡是外国人的事情,往往大家都是非常重视。这里比方说清朝时期,专门就在中央成立了一个总理衙门,以负责外国人在中国所有事宜。
(2)必要性
越是严重的犯罪越应当由高一级法院来审理,以保证案件的审理的公正性。这里不能够如同过去越是严重的犯罪,越是快速来处决,越是由基层法院(这里不知是否如此)来进行审判。
这里为了保障人权,为了使案件得到公正审理,这里除了依照严格程序来审理案件以外,这里从审理案件的法院,也有详细的规定,必须是中级人民法院,因为作为中院法官必然是层次较高的法院,这些案件也应当由他们来进行审理。作为法律的公正要实现,这里除了立法机关有责任以外,作为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都是有责任的。而且,作为司法机关行使的司法权,则是最为公正的,可以说它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因为,这里毕竟是在双方都不服从的情况下,对立法机关订立的法律有偏差的情况下,对行政机关执法的过程中有不认可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时候,这里就由最后一道闸门来判断谁是谁非!那就是法院,可以说,法院的法官就是最后一个代表法律的守护神来看待世间的万事万物。它是无私、公正的,我们也必须是用制度来保障它的公正性。这里也就产生了审判公开的制度,产生了回避制度,产生了司法考试制度,产生了各级别法院行使不同一审管辖权的制度。
作为国家就规定了下列案件,必须是由中级人民法院来行使一审刑事案件的管辖权。
(3)应用
1)如果作为我们金平区的法院在最后作出了一个无期徒刑的判决,这里可以吗?不可以的。作为无期徒刑的定罪权必须是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这里显然,作为该案件的判决是无效的,作为二审法院必然是撤消原判,发回重审。
或者是说将这个案件直接提到自己来审理,又或者是说作为基层法院将这里案件退回给起诉机关,由起诉机关来重新提起公诉。
2)当然,作为这个案件一来就是一审,也不能够表明作为这个被告人就可能会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因为它有可能涉及的是外国人犯罪的案件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而且这里即使不是这样的案件,作为中级人民法院不会将案件发回的,它同样是可以判无罪,只要依照法律你是事实的无罪,或者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就可以了。
所以,作为大家不要一看到某人到市中院去一审就认定他是判死刑或者无期徒刑,这里其实就是有罪推定的思想。这里为啥要到中院来审,作为国家只不过是体现一个公正性,毕竟中院的法官水平较高,在我们国家就是如此。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这里就是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陈熙同的案件便是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这里具有一定的灵活性,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来决定这个案件是否由其来进行审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具有
(1)其管辖的一审案件为“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也就是唯一的一起,我想日后在现在这种体制下,也就是很难突破的一起,达到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就是林彪、江青的反革命集团案件。
为什么,因为这里作为林彪、江青这些集团的头头们都是国家的重要领导人,因此,为了社会影响,为了案件的公正审理,所以,这里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不过这里是一审终审的案件。这里为何也是唯一的一宗刑事案件?
(2)因为,最高人民法院
1)对于全国的法院具有监督权,还要对于具体法律、法令的具体应用进行解释。
2)对于低一级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上诉案件进行二审所进行的审判;对于高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不服,而提起的再审案件的审判、或者是自己决定再审的案件,又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这里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
5、原则性的规定,同时是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为什么,保持案件的公正性。
(1)我国刑诉法对于此类管辖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应当向下级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且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1)改变管辖,就是说案件属于新出现的犯罪,下级法院缺乏审判经验,现有的业务水平难以保证案件的正确审理;下级法院审理某案件时候,遇到来自外部的严重压力和干扰,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等。
也就是提起审判,这里注意提审可不是在做判决前就觉得你一审法院判得不好,那这个时候就直接提审,这里显然会对被告人的利益是种损害,而且这里显然也违背了法院之间是独立的原则,将其等同于检察院或者是公安机关。
(2)根据《解释》第16条的规定,
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动申请10日以内作出决定。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且书面通知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在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到同级人民检察院。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5条的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4)作为中院,能否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不可以。
1)依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废除1979年旧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
2)审判权具有专属性,而且是就高不就低,就上不就下。这里作为中级人民法院这里将自己应当审理的案件移送给下级法院是典型的违法,构成了渎职,要承担法律责任。
3)同样道理,这里如果下级法院行使了上级职权,这里则是构成滥用职权,这里必然是撤消原判,发回重审。
(5)作为基层人民法院有没有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这里没有可能。因为根据公正要求,这里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必须是由中级人民法院来审理。
三,地区管辖
(一)概念
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05-06上半年单项选择题)
(二)原则:
1,犯罪地法院管辖
刑诉法第24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04-05上半年单项选择题、06-07上半年 单项选择题)
(1)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为,基于刑事诉讼的任务,也就是为了便于准确、及时收集证据,使被害人、证人便于出庭参加诉讼,便于当地的群众对本案进行监督,教育当地的人民群众,同时也是为了节约诉讼成本、所以这里原则上是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1) 根据一般解释,作为犯罪地不仅仅是犯罪行为的实施地。这里作为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销赃地。
但是,按照《解释》第2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地的理解是限制解释,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2)运用
A、作为A区的某男在A区购买了一辆面包车,这里在B区将G户口的一个女子抓到车上,然后在车上在C区实施了强奸行为,这里最后在D区将这名女子抛下车去,这里后在E区发现了被卖了的车辆,在F区抓获了犯罪嫌疑人。
犯罪行为的实施地C,那作为预备地A、被害人被抓获地B,也是属于预备阶段。那还有,就是犯罪行为的结果地D区,还有就是E区被发现作案工具地,还有F区为犯罪分子的被抓获地的法院都不具有管辖权。还有,G区的法院,作为被害人的户口所在地,也是没有管辖权的。
B、某人是甲地人,前往乙地。到丙地实施盗窃,最后是“丁”地区的警察破案。(03-04上半年、03-04下半年、04-05上半年、04-05下半年的单项选择题)
2、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法条的构成要件
1)这里所说的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
2)什么是“更为适宜的”,这里就是根据案件和被告人的具体情况来决定的。
A、被告人流窜作案,导致犯罪地界限不明,可能有多个犯罪地的情况下,其居住地群众更加了解案情,对被告人的押送有比较安全和方便的案件;
B、在被告人居住地的民愤是极大,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在其居住地审判的;
C、被告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缓刑或管制而应在被告人居住地进行监督考察和改造条件。
如果这里作为被告人是A区的人,就可以以被告人居住地为参照,由A区来进行管辖。这里主要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人口流动很大,经常会流动犯罪。所以这里多一个参数就是被告人居住地为辅进行判断。
3,优先管辖和移送管辖
(1)优先管辖
1)原则
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
2)运用
A、这里也就是在第一原则的基础上确立的第二个管辖原则。第一个原则是绝对不能够违背的。
B、这里由案件的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既可以避免管辖权的争议或者相互推诿而影响及时审判,又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这也就是看谁先立案,也就是看哪一方的行使侦查权的公安机关先立案。这里也就是说,这个案件,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普通犯罪行为的实施地是在A、B、C。这里就是看这里两个地方的公安机关谁先立案。这里如果是A的公安机关先立案,这里一般就由这个地方的法院就享有了地域审判的管辖权。
3)移送管辖
在案件最初受理地的人民法院,如果发现本院直接审判不利于全面查清案情,这里也可以将案件移送给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这里不同民事、行政诉讼的移送管辖,是要求本法院没有管辖权的情况,这里恰好是相反,要有,但是感觉审理不是很方便的情况,才移送的)
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移送到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这里比方说犯了两罪,一个销赃的行为就是E区所为,一个强奸的行为则是在C区所为,这里往往就是由C区的抢劫罪相比销赃罪要重很多的,那作为主罪为主要犯罪地。这里可以移交给相应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来行使刑事审判管辖权。
4、特殊案件的管辖
由于刑事案件错综复杂,使得有些案件尚不能够完全适用上述地区管辖的法律规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就有了以上的特别规定。
(1)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以及又犯新罪的
1)如,作为某人犯强奸罪而被甲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然后到了乙地的监狱服刑。那作为该人在监狱中与其他罪犯谈话中,无意泄露了他曾经在老家丙市杀过人,作为同室的犯人报告了狱警,作为监狱侦查部门就立即立案侦查。
那这里就问一个问题,这里作为这个案件,应当是由哪一个法院来审理呢?
这里我们如果是按照犯罪行为地为主,来看,显然就只有丙市才享有管辖权,作为乙地区的监狱部门立案侦查,显然也是将他视为自己有立案管辖权,这里法院基于监狱部门的行为而获得管辖权。这里似乎都有一定道理,当然如果是严格按照一般情况来看,这里就是丙市的法院,作为犯罪地法院才享有管辖权。
A、“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B、那作为原审法院,基于原先的审判权,表明他对这个案件享有管辖权。
那产生冲突以后,就是由最初受理地的法院来管辖,这里就是原审人民法院来管辖。也就是有些类似于管辖,当然如果是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家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案件管辖权,涉及到地区管辖的有:
1)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家条约所规定的犯罪,我国具有刑事管辖权的案件,有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船舶内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在国际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中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执行。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3)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港澳台同胞高速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
(4)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6)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专门管辖
也就是专门人民法院管辖,这里也是一种分工,它是指各专门法院之间、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法院之间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专门管辖是进一步明确了各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它解决的是那些刑事案件应当由哪些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问题。
这里主要考虑到系统的专业性的问题,所以,作为我国就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就设立这两类专门有刑事审判权的法院,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她们也是我国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专门人民法院的管辖另行规定。(一)军事法院管辖
1、如果军队(主要为军人违反职责罪,同时也管辖现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在军队编制内服务的无军职人员的犯罪)与地方互涉的案件,也就是共同犯罪的案件,而不是说军队为受害者的案件,它是分别管辖,如果是涉及到国家秘密的案件,这里便由军事法院管辖。
也就是说,如果是地方的人员与军人共同犯罪的案件,这里本来是地方的普通法院和军事法院分开管辖,但是这里涉及到国家秘密,必须是由军事法院来进行管辖。
2、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的以下案件
(1)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2)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3)现役军人在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这里适用优先管辖的规定,由军队侦查、起诉,由由法院先审理);
(4)退役军人在服役内犯罪的(但犯军人违反职责罪除外)。
3,作为我们可以参考外国的军事法院制度,比方说英美法系的以色列
以色列属于英美法系国家,1955年通过的《军事审判法》,是以英国军事法为蓝本而制定的。该法集军事刑法、军事司法组织法和程序法于一体,是一部综合性军事司法典。根据该法的规定,以色列在平民司法制度以外,建立了面向战争需要的军事司法制度。
该国军事审判机关由不同种类的军事法庭和军事上诉法庭组成。军事法庭是军事司法的一审组织,具体包括地区法庭、海军法庭、战地法庭和对中校以上军官具有管辖权的特别军事法庭。军事法庭不是常设机构,一般由军事法庭召集当局在发生具体案件时临时召集。特别法庭由3至5人组成,其他法庭由3人组成,其中至少1人为军事法官,其他为军官。军事法官是现役军人,且必须具有法官任职资格,按照军事法官任免程序任免。在召集军事法庭时,《军事审判法》要求法庭成员的军阶均不得低于被告。此外,《军事审判法》还授权国防部长有权在战时设立战地法庭。军事上诉法庭是二审法庭,属于常设机构,由通过抽签挑选的3名军事法官组成。
军事法庭管辖人员范围较为广泛,包括全体职业军人、尽积极义务的预备役军人、在军中服务的平民雇员以及涉及到与国防活动密切相关的其他平民。军事法庭管辖的案件主要是触犯《军事审判法》规定的军事犯罪案件,对于军人触犯普通刑法,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犯罪案件,军事法庭亦行使管辖权。军事法庭可适用的刑罚,主要包括训斥、罚款、减薪、降职降衔、营地监禁、终身监禁和死刑等刑种。但1988年以来,终身监禁和死刑未曾在军人中使用。
出于效率考虑,军事法庭适用的程序相对于平民刑诉程序有较大简化,但以不违背程序正当性的最低要求为限。军事刑事诉讼采用当事人主义,注重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保障军人被告的诉讼权利,军人被告可自行辩护,也可聘请其他军人或经军事法庭许可的民间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军事刑事诉讼包括预审、审判和上诉程序三个阶段。此外,在国家刑诉证据规则的基础上,还发展出了军事刑诉证据规则,对军事审判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尽管军事司法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素有“军中纪律的守望者”之称,但以色列军中纪律却显得过于随意。作为军事训练基本科目的队列训练在以军中历来不受重视,军人之间互行军礼在一些精英部队会被嘲笑,士兵对军官可直呼其名,甚至与军官发生争执亦为平常事。
军中纪律的不拘一格,导致军人缺乏必要的纪律约束,随之而来的是,军人道德沦丧,军人吸食毒品、偷窃和暴力等犯罪行为增加,军事行动中野蛮残忍、漠视生命的现象屡见不鲜。在1973年10月进行的中东战争中,以色列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军方在总结失败教训时指出,军人之间上下级关系模糊以及军中纪律松散,直接造成了军队指挥系统的失灵,但这种状况直至今日,并未得以根本扭转。
以色列军队纪律松弛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与军事司法的偏颇和偏私有很大关联。该国军事司法历来只重战时适用而轻平时,这是其偏颇之处。而战时适用军事司法又重点放在惩治直接危害作战行动的军事犯罪方面,对于军人违反战争法的行为则尽量予以开脱,这又是其偏私之处。其次,受犹太复国运动中形成的平等主义传统影响甚深。基于平等主义观念,军队认为实行过于严格和“过分拘谨”的纪律是没有必要的,它会危及到军人内心对于指挥官的信赖,而这种信赖则是军人作出勇敢行为的重要保证。最后,以色列军队中预备役军队在数量上占有优势,而且与现役部队混编,这也使得严格的军纪很难实施。
(二)铁路法院管辖主要为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如危害和破坏铁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犯罪案件,在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案件等。
1、具体有
(1)危害和破坏铁路运输和生产的案件
(2)破坏铁路交通设施的案件
(3)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以及违反铁路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案件。
(4)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不明发生争议,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是制造毒品是在金平区进行,而作为而这些毒品却是在火车上发现,这里到底应当是由哪一个法院进行审判,这里仍然是由地方法院进行审判。
2、案件
广梅汕铁路的列车发生了盗窃案件,由广梅汕铁路派出所部门管辖,但作为铁路检察院起诉应向铁路法院起诉,若派出所与检察院均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你应当是向哪一个法院提起自诉呢?则应向哪个法院提起一审,是铁路法院还是地方法院?这里还是地方人民法院法院,这里也是有分级别的。
假如出现另外的一种情况,就是作为 B、C、D、E区也是该被告人的工作、生活、学习的地方,是一个个居住地,这里大家不要以住的期限来看,这里两个都是有为被告人的居住地,在每一个地区都是民愤极大,这里怎么办?那如果作为这个人没有民愤极大的情况产生,那这里如何选择确定管辖权的法院?
五,指定管辖
(一)定义
指定管辖,就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于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或者需要改变审判管辖的案件指定法院管辖。指定管辖就是相对于法定管辖而言的。
《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二)必要性
尽管法律对于各种案件的管辖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实践中仍然会出现管辖不明或者需要管辖法院的情形。因此,赋予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权,有利于解决这些案件的管辖问题。
(三)种类
这里指定管辖其实包括地区管辖和级别管辖的不明的情况。
(1)地区管辖不明的案件
这里作为地区管辖纠葛,这里怎么办,由他们的共同上一级法院来作出决定。也就是市中院来决定。防止了案件无人管辖或者因管辖争议而延误案件的处理。
(2)由于各种原因,原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适宜或者不能审判的刑事案件。如为了排除干扰,保证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某一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以保证案件能够得到正确、及时的处理。
基于公正性出发,这里比方说,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法院的院长触犯了刑律,这里如果审判由其进行,这里即使是省高院来进行审理,很有可能不公正审判此人。所以,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发现这个案件这种情形,便指定该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这里便是一种指定管辖的体现。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受贿案依法做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李嘉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里显然也是一个指定管辖的例子。
小结
1、管辖的概念,我国立法中确定管辖的基本原则。
2、我国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立案管辖的案件。
3、在审判管辖中,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
4、人民法院地区管辖的基本原则。
5、军事法院与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案件的范围。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管辖?我国确定的的原则是什么?
2、简述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的范围?
3、简述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
4、简述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
5、简述人民法院地区管辖的基本原则
6、指定管辖的概念
作业:
(一)复习思考题的1、2、3、4、5
(二)案件分析题
1、1995年3月,香港狄某从香港经深圳A区海关走私了价值50万元港币的照相器材。深圳市A区公安分局经深圳市公安局批准,决定拘留狄某,因狄某逃回香港而未果。1998年4月,狄某又从香港经福州市B县走私汽车,价值达500万港制,B县公安局经福州市检察院批准,拘留并逮捕了狄某。为狄某走私一案的管辖。深圳A区公安分局与福州市B县公安局发生争执。
经有关部门协调,管辖问题终获解决,最后由C市C法院审理此案。C法院认为此案重大复杂,决定在案件开庭审判前,将案件分别报送C市政府和上级法院审批。C市政府批复,港商狄某在C市有巨额投资,应从轻判处,上级法院也对案件的处理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C法院审判委员会根据政府的批复和上级法院的意见,对狄某走私一案作出了判决意见,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执行。
请问:
(1)对狄某走私一案,A区公安局和B县公安局谁有管辖权?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2)根据我国划分管辖的基本原则,狄某走私案应由谁管辖?简要说明理由。
2、作为陈李都是同一国有企业职工,后来因为某事发生了纠纷,作为陈某对李某进行了毒打。这个导致李某成为痴呆,并且终身残废。
这里作为国有企业领导认为事情重大,建议李某的爱人报案。这里作为公安机关认为这是企业内部职工的斗殴事件,案件事实也比较清楚,无需采取侦查手段,在邻居中做一般调查就行了,直接找人民检察院告去就行了,遂作出了不立案的决定。
这里公安机关的说法是否正确?如何帮助其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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