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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第一款

2012年7月,两方人在路边发生口角,并打了起来,对方有4人并有一个带刀,我方有5人,但都没有工具,于是对方先动手,刺伤我老公,我老公被刺伤并还手,但未造成对方伤害,后面来了一人,看见我老公被刺,于是前来帮忙,并把对方一个的鼻子打成骨折,但属于轻骨折,药费用了1000多元。后来我方报警,两方并做了伤情鉴定,对方轻伤,我老公轻微伤,经过协商,对方开始要20万。8万.6万,最后4万。我们觉得太高,就没有答成,此事就没有了回应。直到2013年1月28日晚9点,派出所突然抓人,并带走我老公受伤的,还有打人的一起两人,带到派出所最多4个小时就直接把人送到看守所。直到今天,对方拿刀那人只被拘留了5天,拿刀的那人是属于混混,他们是属于菜市的保安,他们的保安队长跟派出所的关系很好,不说其它的,我老公被刺伤的也是受害者,为什么也被拘留,警方说,37天内如果检查院对此是不成立,就放人,我们也去问过,可否能保我老公出来,提保后审,但警方说不可以,我觉得很不公平,因为我们都是平民,没有关系,没有钱,我原出几千块钱了事,可对方嫌少,我们也打过记者电话,可此事没有进展,我老公都还被拘留,我想问一下,像我老公被刺伤的这人警方有没有权力带到看守所,警方发了一个拘留证给我们,而我去保出我老公派出所说是不给保,不准保,这是为什么不给我保老公,我老公天天在家里以前为什么派出所不来抓人都过去半年多了才来抓我老公呢,派出所有这样的结果是不是属于正常的法律程序,如今我我老公都了19天了,案子都还没有到检察院,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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