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紧急避险的责任及其解决方法
紧急避险的概念来源于“紧急时无法律”这一古老的刑法格言,其基本含义是:在紧急状态下,可以实施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所禁止的某种行为,以免紧急状态所带来的危险。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法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许多学者都认为紧急避险不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而且应当受到鼓励和支持。因为紧急避险不具备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同时对于整个社会而言,由于它是为了保护更重要的利益所必要的不得已的行为,立法者不认为它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但本人认为对此不可一概而论,特别是那种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害的紧急避险,这种行为并不符合我国的传统道德观念,即使是从社会整体利益而言,虽然避免了更大的损失,但我们不能不承认对他人合法利益所造成的损害是一种灾害,把造成这种灾害的紧急避险说成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自然是不合情理,就很难说是值得提倡的行为了。
一、紧急避险的责任
1、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虽然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但也并非均为合法行为。因为它在原则上具有民事违法性,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它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避险者或受益者通常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理由所在。
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可以从责任人引起危险和自然原因引起危险两种情况下的责任承担来说。
(1)责任人引起危险的责任承担
先来看一则案例。2003年3月9日,刘风驾驶小汽车在街道上正常行驶,忽然一辆摩托车从一小巷钻出飞速横穿路面向对面街道驶去,刘风急踩刹车并往右打方向盘,车辆由于惯性的作用将在街道右边行走的黄玲撞伤,花去医药费6000余元。摩托车驾驶员见发生交通事故迅速逃离现场。后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摩托车驾驶员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刘风和黄玲均无责任。但摩托车驾驶员已逃逸,虽经交警部门全力追查,仍不知其姓甚名谁,是何身份,更不用说追究其肇事责任。黄玲遂以自己被刘风致伤为由要求刘风赔偿其损失,刘风则据理力辩,称自己既无责任何需赔偿。双方争执不下,矛盾一度非常尖锐。后经交警部门和双方单位领导出面协调,由刘风支付黄玲3000元了结此事。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紧急避险而引发的民事纠纷。由于引起险情发生人摩托车驾驶员的逃逸,直接导致了采取避险措施人刘风和受害人黄玲间就损失承担问题的争执。依据现行《民法通则》第129条之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毫无疑问,本案的赔偿责任应由摩托车驾驶员承担,受害方无权追究避险人的民事责任。但仔细思量起来,该貌似公正的责任承担机制实则有着极不合理的弊端。
首先,绝对强调由引起险情发生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弱化了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为受害人谋求法律救济设置了障碍。在整个事件当中,受害人一般都是非常无辜的。引起险情发生人是通过主动的行为导致了险情的发生,避险人则通过对利弊的权衡作出了避险的措施,唯独受害人,对于事件的发生没有任何思想准备,既无法逃避,也无从选择,完全处于被动接受状态。一旦引起险情发生的人逃逸或其赔偿能力不足则受害人将自行承担后果,甚至失去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受害人因无端受害在精神上已经遭受了打击,如经济上的损失亦无法得以弥补显然对其是极为不公的。
其次,过分强调由引起险情发生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强化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从而加大了受害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成本和难度。受害人不仅要证明自己的受损后果和自己被避险人采取避险措施导致自己受损的事实,还需证明引发险情人具有过错行为的事实,若其中任一环节有失,则受害人很有可能只得忍气吞下因紧急避险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受害人作为弱者的客观地位非但没有通过法律的途径加以改观,反而陷入更加不利之境地。
(2)自然原因引起危险的责任承担
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司法解释第156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鉴于自然原因引起危险的特殊性,显然受害方无从对自然因素追究什么责任,这对受害方权益的保护是一个很大的障碍。另外,应注意到危险的发生有时是不可避免的,如在法律上对紧急避险人苛之以较严格的责任则将对应付突发险情,排险减损带来严重影响。
2、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它要求在客观上实施了超过必要限度的避险行为,造成了合法权益不应有的损害;在主观上对避险过当行为有罪过。多数情况下,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少数情况下是间接故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
二、紧急避险责任的解决方法
1、民事责任的解决方法
(1)责任人引起危险的责任承担的解决方法
基于上文所述问题的担忧,有必要重新建构责任人引起危险的责任承担机制。“解铃还需系铃人”,属于立法的失误,理应通过立法途径予以解决。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案有三种:
一是由紧急避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该种方案将引发险情人与受害人间的关系隔断,仅考虑避险人因其避险行为直接导致受害人损害的事实,从而要求避险人就其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这实质上打破了紧急避险在民法上作为合法的抗辩事由的传统理论。仅从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来看,这一主张似乎可以成立。首先,受害人的损害事实客观存在;其次,避险人主观上有通过侵犯受害人利益的行为规避更大风险的故意;再次,避险人对受害方具有直接的侵权行为;最后,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显而易见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