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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马玲案二审辩护词

王 马 玲 案 二 审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接受王马玲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王马玲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会见了上诉人王马玲,仔细阅读了一审的全部案卷,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望法院采纳:

    第一,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八年有期徒刑明显过重。在八个壮汉和一个女人严重侵犯住宅权和人身权的紧急状态下,呆在室内的上诉人只能采取先发制人的正当防卫行为才能确保自己的人身安全,先发制人的目的只是不想让对方侵犯到自己,即使出现本案的悲剧,也是上诉人所不希望发生的,因此,上诉人没有任何主观恶性。倒是本案被害人无数次地对上诉人的住宅和家人进行侵犯和恐吓,其主观恶性之深难以言表,上诉人面对恶势力的步步紧逼得不到任何救助,于是在万分危难的情况下走上自卫的道路。

    本案发生的深刻社会根源是恶劣的房屋拆迁制度,上诉人及其整个家庭都是这一野蛮制度的受害者,如果用漫漫八年的牢狱之灾惩罚一个同样饱受祸患的上诉人,明显有悖法律的公允和善良之宗旨。

    不但如此,上诉人正当中年,女儿还未成年,母亲相当年迈,八年的徒刑对上诉人未成年的女儿意味着长久得不到母亲的关爱,而母亲却是为了保护女儿而遭此重罪;同样,八年的徒刑对上诉人的耄耋之母同样是可怕和残忍的,因为正是她柔弱的女儿用无奈而正义的防卫保护她免受他人犯罪行为的侵害。总之,八年牢狱将会使这个遵纪守法的家庭不堪煎熬。如果用八年徒刑惩罚一个十恶不赦罪大恶极的暴徒,那是一种极大的不公,也是对法律善良和正义之宗旨极大的践踏,同样,如果用八年徒刑去惩罚一个只是为了保护自己和亲人而没有任何主观恶性的善良人的时候,那更是一种极大的不公,也更是对善良和正义的法律极大的践踏。

基于上述观点,上诉人希望二审法院本着保护良善体现公允的精神,本着对人权重要表征之一的住宅权的高度保护对上诉人作出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判决,上诉人希望法院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第二,上诉人之所以认为法院应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除了上述理由之外,还有一点就是上诉人具有自首情节,一审法院对此没有予以认可,只是认为上诉人愿意将自己交付司法机关。一审法院的说法有失偏颇。无论是警方接到报警电话还是上诉人呆在原地不动等情况,都足以说明上诉人在对他人报警行为的追认下主动投案的意思。而且整个宿迁市不是很大,假若上诉人去公安局所在地投案,那走不出多远就会碰上警察的到来,警察极有可能认为上诉人要逃跑,如此反而很难认定上诉人是自首,所以,呆在原地不动静等警察的到来是更能体现自首的行为。一审法院没有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对自首作出的过于狭窄的解释是非常有害的,因为,我们知道,社会各界对此案非常关注,如果连呆在原地不动都不能认定为自首,那将来出现的涉嫌犯罪的人员会引以为戒,不再呆在原地等待,这种标本性的示范意义是相当可怕的,整个社会的刑事侦查工作将缺少一种让涉案人员尽快归案的先天的便利条件。不过,二审法院可以确保这种先天便利条件的继续存在,那就是依法认定上诉人在案发地等待警察的到来是自首行为,并据此作出符合自首的公正判决。

第三,住宅权不只是一种住在房子里的权利,这一权利的核心价值是人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严重侵犯住宅权的行为与侵犯生命权别无二致,所以,上诉人的正当防卫行为即使稍有过当也因其保护的是与人的自由和安全关系最为密切的住宅权而另当别论,基于此,二审法院也应该通过更为公平的判决向公民传达一种理念,那就是,严重侵犯公民住宅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会遭受到法律最为严格保护的正当防卫行为。本案被害人的行为可以说是极其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上诉人针对他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如果得到法律的最大公正的保护和惩罚,那也可以向公民传达一种理念,那就是,用于安身立命之住宅应该受到所有人的敬畏,严重侵犯他人住宅权的行为将会付出巨大的甚至是生命代价,而法律不会为这种“付出”提供更多的保护,因为保护这种“付出”,就是对“恶”的纵容。鉴于此,上诉人希望二舍法院能够建议全国人大修改刑法第二十二条,确立公民对严重侵犯住宅权的行为采取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的权利。

第五,基于上述四点,上诉人可以在道义上赔偿被害人家属,因为家属是无辜的,但是上诉人的赔偿也应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二十七万对上诉人来说是个天文数字,法院判决这么高的赔偿数额无疑也是让人们在正当防卫权利面前畏手畏脚,结果是助长恶人横行之势气,不利于正义之匡扶。更为重要的是,巨额的赔偿也会让近乎崩溃的家庭限于危机之中。所以,上诉人希望二审法院能够查明情况,作出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情况下的相适应的民事赔偿,上诉人认为赔偿额度在十万元左右较为公平,而且也能得到实际和有效的履行。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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