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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有通故意杀人案的阅卷分析笔录
阅卷人:潘纯标。
阅卷时间:2009年3月18号
被告人简况:被告人何有通,男。1939年3月5日出生,民族:汉。籍贯: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现住址:东风镇政府后面果园宿舍区。
被害人简况:陆方萍,女,民族:汉。现住址:东风镇政府后面果园宿舍区。
一.简要案情:
2002年12月29日晚上21时,被告人何有通从其果园宿舍大院出来,到附近甘蔗地去查看甘蔗,砍伐情况,后退回果园宿舍大院大门口往东风镇文化站新建的楼房方向约至七米处等候,受害者,陆方萍上晚自习课放学回家行经上此处时,被告人何有通叫其去附近路边做爱遭到拒绝后,何有通挟住陆方萍的颈部拖到路边的菜地实施强奸,由于陆方萍被强奸时进行反抗,被告人何有通卡住其颈部有菜地的韭菜塞入其口将其杀死后逃离现场。
阅卷分析与摘录
二.证明被告人可能有罪的主要证据
(一)被告人陈述:(卷宗P22)2002年12日29日晚上约21时我和妻子苏祖艳及邻居何天厚妻子,三人在我家门前烤火取暖,此时我妻子对我说:“人家砍蔗的人已经收工回去了,你快去蔗地看看今天砍得多少堆甘蔗,否则别人偷了甘蔗自己却不知道”,我听后离开烤火处走到我请人砍蔗的地方看情况,我心中记住有多少堆蔗,再看周围没有人偷甘蔗后,便打算退回家睡,当我行回到果园宿舍大门口往东风文化站转建筑楼方向6至7米处的公路时我就看见邻居陆小生的女儿,阿妹放学回到我等候的地方,我和陆小生的阿妹见面后我便对她说,我俩到公路边的菜地玩玩(指性交)阿妹对我说:“不去,等下我弟放学回来看见不好办”我听后由于心里冲动就马上用右手挟住她的颈部把她拖到公路边的韭菜地并把她按韭菜地后,准备对她强奸时她还能反搞并用双手推我的手,嘴里还发出“啊啊”声音,我见状即时就地拿二指导韭菜塞进她口中,并用右手抓住喉咙,左手撑住地上,并骑在阿妹的腹部,这样用力抓她喉咙约5分钟,阿妹就动不得了,此时我松手放开想强奸她,但由于心情紧张,阴茎硬不起来,于是我便用手摸弄她的乳房及阴部几下大约分把钟就逃离现场回家,当我回到果园宿舍时,我妻子苏祖艳正在从火堆取出尚未着的柴火用水浇灭,此时我对妻子说:“夜已,快点取炭回屋休息”说完,我夫妻便回屋,回到屋后我对妻子讲:“甘蔗已经堆好了,没有什么问题,放心睡觉,”然后我去把当晚作案穿的那条黑色长裤进进大盘内用水浸泡,第二天我把这条长裤洗了,我作案时穿的那件灰白色西服因为没有沾什么泥土加上口袋有钱所以当晚没有换,一直至今天都没有洗过,作案时所穿的外衣均被你们公安人员拿来这里了,当时编说看见有人堆甘蔗,目的是证明我没有作案时间。转移公安人员的侦察视线,其实2002年12月29日晚上9点多钟我离开烤火处先到砍甘蔗的地方去,然后再去把陆小生的阿妹搞死当晚到我退回家时已经近晚上10点钟了,2002年12月29日晚上我作案时,曾经拔过2次韭菜塞入死者口中,当时我一直没有脱过死者的衣裤,摸弄她的乳房阴部时都是带衣服摸弄的,作案当时我是穿皮鞋的(黑色)这双皮鞋,至今我没有洗过,只是擦过,且我和死者均没有碰中或打碎现场旁边的玻璃过,因为我得用手指放在她的鼻孔处试风,见她鼻孔没有气出来,说明她已经没有呼吸了。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苏祖艳的证言(卷宗54-61页):12月29日晚10点我丈夫不洗澡,只洗脚,当晚他穿的衣服是上身灰色西服,下身穿的是灰黑色裤子,脚穿的是黑色皮鞋,衣服至31日晚他西时换下,我还没有帮他洗衣服,当晚我和丈夫何有通约10点钟左右休息睡觉
2.证人黄珍珍证言(卷宗48页):"何有通约20时离开火堆,当时他只说休息了,便独自离开
3.证人黄毛的证言(卷宗63页):我们每天砍蔗都是听到放“嘟,嘟”声时就停止砍蔗,开始集堆甘蔗,然后回到东风街口住地,都不超过晚上8点时,因为住处有一只钟,到了那里一看就知道时间了,到镇政府后面砍甘蔗已经有7-8天了,从来没有吃了晚饭还出来集堆甘蔗和装蔗上去,12月29日和30日也是跟往时那样收工的,回到住地也不超过晚上8时。
4.征人黄利的证言(卷宗67页):12月29日那天早上七点多钟一直砍到下午六时左右,之后我们就一起捆甘蔗并集中在一起堆成堆,当晚将近八时,我们全都回家,准备晚饭。回到租住的房子时,当时的时间正好是晚上八时,因为我们租住的房子厅内有一个大时钟,我回去看了时间,所以我记得清楚回去的时候正好是八点。
5.证人赵德武的证言(卷宗73页):十二月二十九日那天,我们十二个人都在东风镇政府后面的蔗地砍运甘蔗,我们一组十二人都是一起出工收工的,没有一个人独自活动,二十九日晚八点钟左右,回到住地后,再没有到外面去活动了,也没发现其他人出去
(三)书证:1.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卷宗P1)该证据证明了此案件来源的真实与合法.
2.重大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卷宗P2)该证据证明了此案件受害人被害地点及年龄情况.
(四).现场勘查笔录1.(卷宗P104)该现场勘查笔录记述了死者尸体方位,及形状,朝向.
(五).鉴定结论:1.陆方萍尸体检验报告书.(卷宗P105)该鉴定表证明了死者生前与他人发生过性关系的事实.
2.鉴定结论一份,:(卷宗P105)该证据证明了死者生前被他人用菲菜满塞口腔以致呼吸道堵塞而死的结果.
三.证明被告人可能无罪的主要证据
1.被告人的陈述(卷宗P15):我大约是晚上九点多时跟邻居收废旧的黄五,何天厚老婆,我老婆黄祖艳一起烤火在我房门前,这时黄五起身回家睡觉我老婆就叫我去看人家帮集蔗怎么样了,于是我就出去左拐,在离我家大门口约60-70米左右的蔗地旁,我看那帮砍蔗人正在集蔗,我在蔗地看人结蔗四,五分钟左右,就听到建筑队宿舍背后围墙方向有两声沙哑的女孩子叫喊声,像是被人挟着长颈叫不出声音那样子,我以为是建筑队内可能是人家两公婆打架而已,我就一边往回走一边用手电筒往围墙根来回照射,但没有发现任何可疑的动静,于是我就回家在房前火堆处只有我老婆一人在,我就对我老婆讲:“哑妹”(指向天厚的残疾女,她讲话吐字不清)睡了吗?刚才外面围墙处有妹仔在东叫西叫,我老婆就讲哑妹早就睡了,我听后就以为是建筑队家里两公婆可能打架叫出声吧,就不在意上床睡觉了。
(二)证人证言:(卷宗48页)证人黄珍珍的证言29日下午17时30分左右。,我收工回家,吃了饭洗完澡约在19时左右,我就出到院子处烤火取暖,当时烤火的有我两夫妻,何有通夫妻,钦州阿五两夫妻,三号房住的两夫妻等人,到21时左右。烤火的就剩下我和何有通的妻子和钦州阿五三人便各自散回家睡觉,他(何有通)约在20时左右就离开火堆了,当时他离开火堆前还说:“唉,休息了”。然后他就独自离开,但他具体去了哪里我也没注意看。
四.阅卷人对本案的一些基本看法:
1.受害人陆方萍的反抗被犯罪嫌疑人何有通卡住颈部韭菜地上的韭菜塞入口中致辞使其窒息死亡,强奸未逞逃离现场,尔后何有通供述作事经过和事实,与现场勘查以及调查取得的材料一致犯罪嫌疑人进行强奸未逞实施杀人灭口影响恶劣,危害极大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犯罪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何有通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何有通是在完全具备辨别能力的基础上,强奸未果,残忍杀害手害者.有预谋有准备的形成自己作案行为的方向、方法、时间、地点以及行为力度能力,是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是故意犯罪.应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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