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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因贩卖毒品服刑期是否可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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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朋友因贩卖毒品服刑期是否可假释

  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法律咨询:

  您好,请问,朋友因为贩卖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整,在服刑一年半后,有没可能假释?

  中顾法律网律师解答:

  你好,贩毒罪符合条件的,可以假释。

  相关法律知识:

  1、选择性罪名设置对既遂与未遂认定的影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若行为人针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只要其中一种行为符合既遂标准,则全案应按既遂来认定。若行为人针对不同宗毒品分别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的,则应分别认定。如行为人走私一批海洛因是未遂,贩卖另一批海洛因是既遂,虽认定行为人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但应明确行为人走私毒品行为是未遂。

  2、非典型毒品犯罪的具体分析。还需要说明一下的是本文讨论的是常见的毒品犯罪形式,有的时候的毒品犯罪是不存在本文所谓的犯罪合意的,也就不存在合意达成不达成的说法,这就需要我们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制造毒品犯罪而言,用非毒品制造毒品的行为就不存在合意的问题,这种行为和用毒品制造毒品的行为不太一样,这种行为没有相对应的上家,没有必然的上游环节,没有网络性和关联性,不存在对应的提供毒品的另一方,因此,这种行为是当行为人开始着手实施制造毒品时,其行为才开始对社会有机体的公共健康具有了现实侵害危险,开始制造毒品的行为才算是制造毒品的实行行为。再比如,贩卖自己家里遗留下来的毒品也不存在上家的问题,也不存在犯罪合意的问题,因此这个时候的实行行为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刑事辩护

  王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曾担任大学法学讲师,有着近十年大学法律教学经验,任教民法学、经济法学等专业课程,王律师曾在某直辖市电视台从事记者工作,保持着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广泛地社会关系资源,而且司法实践经验丰富,办案技巧娴熟,曾办理过数百起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并先后担任多家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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