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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达潮被控职务侵占案二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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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达潮被控职务侵占案二审辩护词 (2011-11-22 11:33:25)

标签: 杂谈

 

林达潮被控职务侵占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

本案在一审阶段,辩护人就林达潮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发表了无罪辩护意见,本律师除坚持一审的无罪辩护意见外,再就一审判决中存在的问题补充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审查、采纳: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法院认为“中山恒达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公司)是由美国安德森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安德森公司)投资成立的外资独资企业”,其依据和理由是验资报告与工商登记情况相符(一审判决书P15第二段)。按照一审判决这一认定结果,则无法用常理来回答和解释以下事实

)在公安机关询问时称林达潮在恒达公司和溢丰公司都是为他打工,“都是收工资的,工资多少我不知道,由林达潮自己定”,但所有的证据都表明被告林达潮在这两家公司没有领取过工资。林达潮打工却不收工资,那他靠什么生活呢,除非他自己就是老板。

)也从不索取任何财务数据和报表,更不参与年终结算和分红。恒达公司的所有重大决策以及财务人员、行政人员和全部经营活动的安排,甚至关闭和清算等,都不需要安德森公司决定和参与,林达潮都有独立的决定权。并且,安德森公司对林达潮的这些权利从来都不干预,也从来没有提出过异议。

)大部分时间在中山,比林达潮还要多,但他除了下单、跟单以外,对公司的财务问题、人事问题、周转资金问题、包括对溢丰公司的退股款问题和溢丰公司的关闭等重大问题都不过问,这些问题都由林达潮一个人解决和定夺。

)的费用在恒达公司不能报销,甚至恒达公司和林达潮代张孔Peter)支付的电话费等都要在与安德森公司的结算中列支,但林达潮的费用却可以在恒达公司报销。

)只是一个客户,不是老板。

个月以后才收到安德森公司第一笔汇款()和安德森公司并没有投入任何资金,恒达公司就已经租赁厂房、购买设备,并开始生产和出口货物,如果这些前期资金不是由被告人林达潮提供的,难道是从天上悼下来的。

11月至200410月,安德森公司分三年时间、38笔汇入恒达公司和溢丰公司投资帐户进行验资的全部款项260万美元,自始至终都是作为货款进行结算的。公安机关收集的《美国安德森公司电汇恒达公司货款清单》[公安卷《诉讼证据卷(一)P31-36],该货款清单中帐号尾数6556即是恒达公司投资帐户,共21笔,160万美元,说明其投资帐户的全部验资款都是货款。《报案书》二、2“从 2003313日至20051230日,安德森公司共向恒达公司汇付货款645.5万美元”,该645.5万美元货款包括了投资帐户的160万美元,也表明恒达公司投资帐户上的收汇一直是作为货款结算的。

9、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口核销资料》[公安《补充侦查卷》P62-72]和《对帐资料》、《验资报告》中的数据进行比对,结果表明溢丰公司和恒达公司的核销外汇比实际贸易外汇缺少340万美元,该340万美元的具体去向则包括恒达投资帐户的160万美元和溢丰投资帐户的107.98万美元,证明安德森公司汇入投资帐户骗取验资的外汇是这两家公司低报出口价格后被拆分的没有核销的并变脸为投资款的货款。对于这一涉及罪与非罪的关键事实,上诉人和辩护人已多次请求法庭和公诉机关调取海关的出口报关资料,对恒达公司报关价格与实际结算价格逐单比较,就可以准确查明恒达公司是否假外资企业,是否骗取验资的事实。但一审法院对此避而不谈和置之不理,难道是害怕揭露本案真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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