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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以巨额合同诈骗罪立案,终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宣告缓刑
2012年06月28日 投稿人:高冬竹律师 点击:次
摘要:被告人冯某系上海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2007年4月,冯某在明知其所在公司开发的涉外公寓项目未取得环评报告、许可证、土地证等相关手续,无法取得立项批文的情况下,为收取意向承建单位上海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便指使本公司员工刘某伪造江苏省某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的批复文件,虚构批复内容,提供给上海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而先后两次共收取该公司支付的工程质量保证金600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冯某系上海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2007年4月,冯某在明知其所在公司开发的涉外公寓项目未取得环评报告、许可证、土地证等相关手续,无法取得立项批文的情况下,为收取意向承建单位上海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便指使本公司员工刘某伪造江苏省某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的批复文件,虚构批复内容,提供给上海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而先后两次共收取该公司支付的工程质量保证金600万元人民币。因该涉外公寓项目最终无法开工,上海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冯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遂以合同诈骗罪对冯某立案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江苏得望律师事务所高冬竹律师受冯某亲属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认真了解,多次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交流沟通,充分阐述冯某不涉嫌合同诈骗罪的理由和依据。公安机关采纳了高冬竹律师的意见,撤销对冯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立案侦查,改以较轻罪名——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起诉冯某后,高冬竹律师在法院庭审中不但据理力争,而且当庭提交了3个辩护证据,为冯某作罪轻辩护。江苏省某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最终全部采纳高冬竹律师的四点辩护意见和适用缓刑的建议,于2011年11月8日,以冯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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