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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作用及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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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作用及注意的问题作者: 时间:2009-12-21 查看(910) 评论(0)
1996年 3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修正后的第九十六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 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 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根据这一规定, 笔者认为:
一、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是:
聘请律师既不是辩护律师, 也不是代理律师。
二、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和任务是:
1.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如向犯罪嫌疑人解释其行为是否能构成犯罪, 涉嫌的是什么罪名等;
2.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如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对所涉嫌的罪名不成立, 聘请律师可以代理为其向侦查机关申诉;
3.为犯罪嫌疑人代理控告。如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及其他权益被侵犯, 聘请律师可以代理为其向侦查机关及有关部门控告;
4.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什么罪名;
5.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 聘请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6.聘请律师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如侦查机关人员在场时, 其应以看得见而听不见为宜, 当然, 如有透明隔音设备更好;
7.聘请律师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时,有权就申诉、控告所涉及的内容进行调查取证。
三、律师在侦查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1.律师在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时, 应以"事实为根据, 法律为准绳", 准确解释有关法律条文, 教育、提醒犯罪嫌疑人正确运用民主权利。
2.涉及国家机密案件时, 律师应主动经侦查机关批准, 在侦查机关批准后, 再进行会见。同时争取侦查机关在会见时派员在场。
3.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应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不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不合理要求和委托, 不得帮助或者教唆犯罪嫌疑人串供, 隐匿、毁灭、伪造证据, 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符合事实的证言, 或作伪证。
4.在侦查阶段, 律师对所涉嫌的犯罪事实无调取证权( 只是对代理申诉、控告的内容进行调查取证),即使此阶段证人主动向律师反映证实有关案情, 也应婉言谢绝, 待到审查起诉阶段时再进行。
5.律师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 以不担任保证人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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