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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疗事故赔偿标准细则

【找法网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海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颁布单位】上海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工作秩序,根

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医院(包括部队医院对地方开放的部分)、疗养院(所)、

防治站(所)等医疗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医疗单位),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与乡村所

属的卫生科、医务室、保健站、卫生站(室)等非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非独立医疗机构),

及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中发生的医疗事故的处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

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 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医疗事故:

(一)虽有诊疗护理过失,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二)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三)药物过敏试验结果正常,或卫生行政部门尚未规定做药物过敏试验的药物(包括生物

制品)所引起的过敏反应。

(四)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的纤维内窥镜检查,肝、肾、脑室、心包、肺等重要脏器穿刺特

殊造影及心导管等检查时所发生的意外。

(五)应用新技术、新疗法、新药物之前,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向病员或其家属如实说明

情况,征得病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并作了必要的防范准备,仍发生意外的。

(六)按药物和诊疗仪器正常剂量和方法,用于常规诊疗过程中发生副反应的。

(七)手术按操作规程进行,术后发生组织粘连、破溃、渗血、继发性感染等情况的。

(八)手术过程中,因手术部位严重粘连、解剖畸形、肿瘤浸润等原因而损伤周围组织或脏

器的。

(九)因病员及其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执行医务人员嘱咐或拒绝检查治疗等不配合

诊治行为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第五条 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医

疗事故或事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时、认真地做好调查和处理,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病员、家属及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与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合作,共同做好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第六条 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

度或操作规程等失职行为而造成的医疗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水平和经验限制等技术过失而造成的医疗事故。

第七条 有下列失职行为造成的事故为责任事故:

(一)对急、危、重病员,片面强调制度、手续而拒收病人,或不负责任地转院、转科,或

不采取应当采取的急救措施,以致贻误抢救时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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