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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执行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
浙江省医学会文件
浙医会[2006]91号
关于认真执行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项目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省级医疗单位:
省卫生厅浙卫发(2006)25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项目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已于日前下达全省,为了认真执行文件有关精神,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浙江省医学会成立“浙江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办公室”,下设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四个专业组。
二、根据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分为四类,即: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
三、根据省卫生厅文件要求,2006年10月,省医学会启动对各市已认定和省级(浙医会[2003]41号)认定的第一批持证资格时间已满3年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进行重新认定和换发证书。
四、省卫生厅要求今后持有外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来我省从事医疗美容活动,需经我省重新认定发证后方能作为主诊医师开展医疗美容活动。因此,凡此类人员均须由个人申报、各单位及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送省医学会认定发证。
五、2007年全面启动全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资格认定工作,将采取培训、个人申请、单位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笔试、专家评审的方法进行认定。具体事项2007年年初另行发文通知。
六、符合本文第三、四条情况的省、市已持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重新申报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如下:
(一)申请认定美容主诊医师资格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医师执业范围为:外科专业、眼耳鼻咽喉科专业、皮肤科专业、口腔专业、中医专业。
2、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
(1)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整形外科或眼耳鼻咽喉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2)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3)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4)负责实施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3、经过浙江省医学会组织的医疗美容专业培训合格;或2002年以来经过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美容专业进修并考核合格;或在三级医疗机构美容科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4、近三年来在省级以上刊物(有公开期刊号)发表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
5、经本人所在单位或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二)申报材料:
1、《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1)请采用A4规格打印及装订,一式十份。申请表也可从浙江医学网()下载。
2、《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3、单位或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从事以上所要求专业的工作经历证明;
4、在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美容专业工作、培训或进修考核合格(证明或证书)的复印件;
5、医疗美容专业论文复印件(包括刊物的封面);
6、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本人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二张。
以上复印件由各单位和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原件并加盖印章。
(三)申报程序和要求:
1、申请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必须按照本人的医师资格类别和医师执业范围所确定的专业,选定一个医疗美容专业进行申报,不能跨专业申报或同时申报两个专业,并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2、所在单位应根据卫生部下发的《医疗美容项目(试行)》(附件2)对申请人进行业务工作情况考核,并在《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上签署考核意见。
3、个体行医人员、民营医疗机构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所属人员,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业务工作情况考核,并在《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上签署考核意见。
4、对考核合格人员,单位应按本通知规定提交的材料,逐级上报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对审核合格的,由市卫生局统一将材料(材料袋封面见附件3)上报省医学会。省级医疗机构将材料直接报送省医学会。
5、请各单位及市卫生局于2006年11月30日前,将申请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人员的有关材料报送至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办公室(杭州市武林广场省科协大楼十楼
邮编310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