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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遏制“医患纠纷”问题的探索及困境
荆楚网 记者傅文仁
医患纠纷资料图片
当前,“医患纠纷冲突”以及由此诱发的“专业医闹”问题日趋增长、对抗激烈,已成为严重影响当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隐患。为寻求解决“隐患纠纷”和“医闹”的治本之策,5月28日-31日,围绕,本网参加了中央、湖北省主流媒体组成的调研采访团,对襄樊、孝感等地司法行政部门大力推进人民调解社会管理创新,积极探索“医患纠纷第三方人民调解”新模式,全力遏制医患矛盾纠纷升级的做法,进行了比较深入细致的采访。
顺势而为,“第三方人民调解”闪亮登场
近年来,与全国的大气候一样,我省医患纠纷数量呈急剧上升的趋势,且医患双方对抗冲突不断升级,有的甚至引发群体性聚集或陈尸打砸事件。
据统计,近年来,医疗纠纷以每年27%以上的速度递增。全省范围内大部分医院出现过患者及家属殴打、威胁、辱骂人员的现象。常见的医闹方式包括停尸病房、院办、停棺院内、殴打医务人员、围攻谩骂、砸毁财物、封堵大门、拉挂横幅、占住病房、反复上访和袭击警察等,持续时间从几小时到十多天不等。参与的人员除患者及家属外,还有受患者及其家属委托的黑恶势力参与。有的地方甚至形成了“职业医闹”,严重危害着当地正常的医疗秩序。这些“医闹”不仅会给医务人员带来人身伤害,加剧医患之间的不信任,同时损坏医院的公共财产,致使医院不能正常运转,影响广大患者正常就医及社会的安定团结。
李建敏接受记者采访
负责襄阳市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李建敏认为,目前的医患纠纷具有高发性、复杂性、社会性和利益性四个特点。在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中,不仅有医务人员和患者及家属的参与,还有新闻媒体、医疗鉴定单位、法院的参与,甚至有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医闹)也混杂其间。如果处理不当,不仅影响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而且使医患双方的矛盾更加深化。
“襄阳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0年11月26日正式挂牌成立,16个月来,共受理医疗纠纷212起。含节假日在内,平均两天就处理了1起。纠纷诉求金额达7000万元,调处成功202起,其中重大疑难纠纷96起,调处成功率达95%,协议执行率为100%,为患方争取的赔、补偿款629万元,经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的医疗纠纷无一例反悔。引导当事人双方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医疗纠纷8起。该医调委成立以来,襄阳市涉及医疗纠纷的信访案件下降了70%以上,市区没有因医疗纠纷而发生围堵政府机关、阻碍道路交通的行为,没有发生一起因医疗纠纷引发的自杀事件、民转刑事件和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湖北省委常委、襄阳市委书记范锐平同志对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襄阳市委副书记、市长别必雄同志指出,市医调委的调解工作,为政府机关起到了很好的减压作用。
汉川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
孝感市汉川司法局局长肖祥汉介绍,2008年仅该市人民医院医患纠纷就高达72起。这些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医闹的比例达到了一半。由于纠纷多、医闹频繁,一些医生带着惶恐的心理看病开药,一些院领导带着不安的心理上班管事。医患纠纷不仅在医院打、砸、闹,而且堵卫生主管部门和党政部门的大门,堵车流量大、行人多的路口、街道,越级上访等等。
2009年9月28日,“汉川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称医调中心)在该市市委、市政府的指导下成立。这是湖北省成立的第一家专业医疗纠纷调解机构。随后,全省各市、县相继成立了医疗纠纷专业调解机构。
据介绍,“汉川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成立以来,共接待群众来访、咨询113件共356人次,受理医患纠纷103例,已成功调解102例。处理医疗纠纷赔付金额600万元。受到汉川市委、市政府的肯定,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5月28日,就在采访团在襄阳的当天,该市发生了一起儿童胸功能衰竭死亡的医闹事件;5月31日,该市又发生一起女性肾功能衰竭死亡的医闹事件。
机制创新 第三方人民调解若干模式及优势
虽然都是同一个目的,达到了同样的效果,但湖北省各市县司法部门实现这一社会功能时的组织结构及其模式是不一样的。
独立的“医患矛盾”第三方调解中心模式。比如,襄樊、汉川等地设立独立的“医患矛盾”第三方调解中心。汉川医调中心不设在任何市直单位,真正做到第三方调解;不设在繁华路段,防止患者情绪失控时堵门堵路;有意租用民房,体现人民调解本色。中心挑选了现有的两名调解员,一名是从法院民事审判庭退下来的老法官,一位是从医院分管业务的副院长退下来的老医生,做到了纠纷调解优势互补。除组建专家库外,中心吸纳相关部门领导干部担任管理员,实行管调分离。由司法局指派一名副局长担任中心主任,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和市卫生局医政股长担任副主任,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但不干预调解。
该模式民间特色突出,可信度较高,但调解员年龄偏高、与其它部门协调能力较弱;管理员身负公职,且不管调,可能导致责任心不强。
李建敏对医疗纠纷进行现场调解
襄阳医调委主任李建敏曾承在襄阳市司法局政治处工作长达20年,先后担任政治处主任、市司法局调研员等职,拥有医师资格证和律师资格证。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社交沟通能力,拥有丰富的社会资源和人脉关系, 加之热心公益、乐于奉献、不计报酬,工作做得特别出色。
该模式最大优点选对了人,李建敏是个复合型人才,她身上所具备的能力和素质,全面符合该工作的需要。但该医调委另两名调解员由在职律师兼任,按办案成功率计酬,每月仅1200元左右,每周只值班两天,遇到有其它工作,这两天都难得保证。所以,自成立以来,李建敏基本上是无节假日、无白天黑夜地连轴转。但该模式的最大不足是:合适人员难挑选,工作人员压力大,任务重,难以为继。
应城联合大调解模式
各部门联合大调解模式。应城市人民调解中心,是由政法委牵头,司法局、维稳办等多部门联合参与,集体办公。在这个平台之上,各个行业调委会成熟一个进来一个,形成“1+X”模式。在构建基层、行业、重点区域、专业、行政五大组织体系的基础上,打造公安、司法、信访、行政和综合治理5家联调,并且常设受理调解组、宣传引导组、应急处置组、督办协调组信息研判组等五个常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11人。应急备勤人员公安局30人、法院20人、检察院20人、司法局10人。
该模式最大优点是工作人员从其它部门调入,工作场地专有,部门协作稳定,处置及时,方便快捷,不错过最佳处置时间。不足之处在于,容易造成矛盾双方误解。
纵观湖北各地多家医患矛盾第三方人民调解工作,无论采取何钟模式,跟过去医患纠纷形成后,患者方面通过“申请卫生行政部门主持的行政调解”或“法律诉讼”等两种模式相比,具有如下优势:一是公正性优势。与卫生部门主持的行政调解方式(老子容易偏袒儿子)相比,司法行政部门主导的人民调解是第三方,以独立身份居中调解,医患双方接受度高;二是不收费用的优势。和进行法律诉讼维权需交纳不菲的律师费、诉讼费相比,人民调解不收一切费用,不增加当事人负担,作为弱式群体的患者愿意接受;三是快速便捷的优势。与法律诉讼、行政调解复杂的程序相比,人民调解具有效率高、灵活性强、即调即走的优势;四是调解经验优势。人民调解在我国有几千年的优良传统,是中华“和”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调解员长期从事调解工作,和行政调解、法律诉讼相比,积累了更加丰富的经验,更有利于案结事了;五是法律效力优势。根据《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即具备法律强制效力,一方不履约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了人民调解的权威严肃性,而且由于人民调解协议由双方志愿签字,也便于执行。
党委政府重视:突破困境的理性选择
随着采访的不断深入,记者发现,随着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在取得广泛认同和巨大成绩的同时,由于体制机制等各方面原因,仍然有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以下几方面:
(一)资金是困局。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经费缺乏必要保障,医调委日常办公经费和调解员工资补助等支出较难落实。采访发现,大多数从业者都靠的是一腔热情,劳动付出和经济报酬根本谈不上挂钩。襄阳医调委每年得到政府补贴10万元,而其仅办公场地租金一年就达7万元。办案人员的报酬仅为每调成一例补贴150元。汉川医调中心每年固定得到财政拨款20万元,从业人员月基本工资1500元,另加节假日加班补贴300元。
(二)素质差距大。医疗纠纷调解的专业性决定了参与调解人员的素质要求,除了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技术能力外,还应当具有基本的医疗卫生知识,对医疗行为及过程有较为清楚的认识,这样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和功效。但在实际操作中,医疗纠纷调解队伍存在几个方面的不足,制约了调解工作的开展。一是人员短缺,固定人员较少,采访的几家医调委都只有2-3名专职工作人员。二是年龄结构不合理,主要是年级较大经验丰富但精力有限的老同志,年轻人看不到前途,稳定性差。四是培训教育难统一,没有成熟的培训模式和标准化的教育内容。五是因无实际控制和奖罚机制,专家库形同虚设,大多数医闹事件都是停尸闹事,专家不愿到位或很难迅速起作用。
(三)制度不完善。医调委的工作是在得到双方认可的情部下进行了的。客观地讲,如果不是被闹,几乎没有一家医院愿意主动认错、主动赔偿,因此医院的工作难做。对于患者而言,医调委又没有任何强制力,如果不加司法确认,即使医调委费神费力也可能被推翻。尤其在医院无责的情况下,医闹调处更加困难。
另外,关于医调委运转和管理等环节缺乏统一规定,基本还是按照人民调解的一般程序在走,有关的工作要求和制度规范还很不完善,包括接待当事人、受理调解申请、进行审核并告知、指定调解员、调查取证、调解要求、签订协议、卷宗归档等整个调解过程还要进一步规范,医疗纠纷引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的配套制度也需要逐步完善。
(四)协调能力差。医疗纠纷涉及面广,涉及多个部门系统;专业性强,处理起来比较复杂;影响巨大,备受社会关注。要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必须动员和整合多个相关部门的资源力量,切实加强沟通衔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努力形成工作合力。从采访的多家来看,仅应城因建立在政法委领导的平台上,具有多部门协调的能力,其它几家大多是靠工作人员的个人社会能力在起作用。同时,部门之间衔接的方式和渠道比较单一,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的平台尚不完善。基于上述原因,医疗纠纷调解的衔接工作较难开展。
(五)作用受限制。医调委作为人民调解组织的一种,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经医调委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但是无论是申请司法确认,还是因协议履行或内容争议提起诉讼,都必须经法院审查办理,经医调委调查取证而来的证据材料其证明力是不是更强、能否直接为法院采信也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医调委达成的协议效力缺乏必要的保障和强制力。此外,部分医院对人民调解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医调委不过就是让医院赔钱,无非是赔多赔少的问题,而且还要上报卫生部门备案,对医院有负面影响,所以不愿意通过医调委调解处理,更多地选择自行与患者方进行协商,赔偿了事。这些都限制了医调委作用的进一步发挥。
(六)舆论影响大。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大多热衷于炒作医疗事故,而且在报道是大多只选其一不顾全局,在一些医疗事件报道中,多数媒体却片面地为患者说话,传递给社会公众一些错误信息,造成患者对医院过于戒备、不信任,助长了不依法处理医疗纠纷的不良风气,给调处工作带巨大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