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辩护人制度的改革及其对检察机关的积极意义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律师文集> 辩护人制度的改革及其对检察机关的积极意义

辩护人制度的改革及其对检察机关的积极意义

作者:网络 时间:2012-11-01

辩护制度的改革及其对检察机关的积极意义

 

陈国庆:《辩护制度的改革及其对检察机关的积极意义》,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

 

【内容提要】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辩护制度予以了重大改革与完善,内容涉及辩护人的责任、权利、义务等辩护制度的方方面面,其中主要是完善、调整和增加了辩护律师的权利。辩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对检察工作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检察工作的改进。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 辩护制度 检察机关 保障人权 举证责任

松尾浩也曾说:刑事诉讼之历史,正是辩护权扩大之历史。自20世纪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联合国成立之后,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无不体现了这一世界潮流。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也不例外,从1979年刑事诉讼法制定到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再到本次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重大修改,也经历了辩护制度不断完善,辩护权不断扩大的发展过程,这符合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历史潮流,也顺应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不断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现实需要。

在现代法治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主体,在刑事诉讼中享有防御、辩护的基本权利,切实采取措施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排除国家机器对其不利的指控并进而影响诉讼程序的发展方向,使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贯彻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这是一项重要的现代法治原则,也是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基本要求。⑴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突出和明确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和防御权利,特别通过扩大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专门从有利于被告人的方面督促公安司法机关实现客观性义务,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对对被告人有利及不利的事项与因素一律予以注意,以维护被告人的实体及程序权利,保证无罪推定原则和公平审判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实现。

一、辩护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完善

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1996年完善和强化辩护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作了全面改革和完善,是我国辩护制度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其主要内容包括:

刑事诉讼法修改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地位,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这使律师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均享有辩护地位,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均享有律师帮助辩护的权利。

关于辩护人的责任,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作了科学的调整,一是删去了辩护人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等材料和意见的规定中的“证明”二字。二是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修改为“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辩护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很重要的诉讼权利。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要通过辩护人行使有效辩护权,对辩护人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保证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对于辩护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际上,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不仅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权利,依法为其争取无罪判决或者从宽处理,还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性诉讼权利,保障诉讼活动的公平、公正。此外,原来由辩护人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等的材料和意见的规定,可能被理解为辩护人要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证明责任。这次修改明确了辩护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职责,删去了有关规定中的“证明”。本条规定的辩护人的“责任”,是从辩护人的职责或者执业要求角度,主要是相对于其委托人或法律援助对象而规定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如果人民检察院或者自诉人提出的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依法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辩护人在诉讼中的职责,主要是对犯罪指控和人民检察院、自诉人的举证进行辩解和反驳,这是一种诉讼权利,并不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举证责任。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一座31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