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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案件属于诈骗还是经济纠纷?如果公安机关
这种案件属于诈骗还是经济纠纷?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怎么办?
来信 已做回复 2009-12-27 12:26:53
来信:
我在2007年曾经在福建福州遭到诈骗,2009特意到福州仓山湖滨仓山派出所报案,接待我的民警告诉我,我的案件不属于合同诈骗,只是属于经济纠纷,算是民事纠纷,不属于他们的管理范围,不能立案侦查。事后我接连写了几封信件将问题放映到福州市长信箱,但是多说是经济纠纷不予受理。本人想在这里请教了法律专业人士来,周郑兴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对于诈骗司法解释几个特征,如果是诈骗罪,我这种案件公安机关能不能立案侦查。 案情陈述: 周郑兴,身份证号码是352225198208172052, 住址在霞浦县沙江镇坝头村中心街, 此人于2006年在福州摆地摊做鞋子生意,本人曾经找他进货, 2007年5月,本人从苏州来找他进货,但看到他的基本上没有什么货了。准备不进, 于是他曾向本人建议,自己愿意到晋江去拿一批新货,但是手头缺少资金,向本人要去2700块, 说是帮我进货,本人在福州等等一周,他如同人间消失,手机停机了, 本人当时觉得此人是不是跑回家了,我 千辛万苦找到此人家里的电话号码,0593 ----8772303, (现在这个停止使用)更无法联系上此人, 诈骗几个法律特征: 第一: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有部分履约能力,但行为人 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周郑兴至始至终屋任何履行合同行为) 第二 :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 1)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大部分用以挥霍,或者从事非法活动、偿还他人债务、携款逃匿、隐匿财物且拒不返还等,应认定为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之故意,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2)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者大部分用于合同的履行,即使客观上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之全部义务,一般不以合同诈骗罪论。(3)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没有用于履行合同,而是用于其他合法的经营活动,只要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将对方财物予以返还,应视为民事欺诈;当其没有履约行为时,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周郑兴携款潜逃。完全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 第三: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 一般情况下,具有履行合同诚意的行为人,发现自己违约或者对方提出违约时,尽管从自身利益出发,可能提出辩解以减轻责任。但却不会逃避承担责任。当无可辩驳自己违约时,会有承担责任的表现。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在纠纷发生后,大多采用潜逃等方式进行逃避,使对方无法挽回自己的损失。(周郑兴根本无法联系这个人,完全逃避) 治安处罚条例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这种案件属于诈骗还是经济纠纷?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怎么办? 悬赏分:10 - 离问题结束还有 14 天 23 小时 我在2007年曾经在福建福州遭到诈骗,2009特意到福州仓山湖滨仓山派出所报案,接待我的民警告诉我,我的案件不属于合同诈骗,只是属于经济纠纷,算是民事纠纷,不属于他们的管理范围,不能立案侦查。事后我接连写了几封信件将问题放映到福州市长信箱,但是多说是经济纠纷不予受理。本人当时几乎放弃了,于是有次机会请教了一名法律专业人士来,认认真真研究一下,他告诉我周郑兴行为完全符合法律对于诈骗几个特征,教我重新试一下,我在这边想问一下,我这种案件公安机关能不能立案侦查。 案情陈述: 周郑兴,身份证号码是352225198208172052, 住址在霞浦县沙江镇坝头村中心街, 此人于2006年在福州摆地摊做鞋子生意,本人曾经找他进货, 2007年5月,本人从苏州来找他进货,但看到他的基本上没有什么货了。准备不进, 于是他曾向本人建议,自己愿意到晋江去拿一批新货,但是手头缺少资金,向本人要去2700块, 说是帮我进货,本人在福州等等一周,他如同人间消失,手机停机了, 本人当时觉得此人是不是跑回家了,我 千辛万苦找到此人家里的电话号码,0593 ----8772303, (现在这个停止使用)更无法联系上此人, 诈骗几个法律特征: 第一: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有部分履约能力,但行为人 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周郑兴至始至终屋任何履行合同行为) 第二 :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 1)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大部分用以挥霍,或者从事非法活动、偿还他人债务、携款逃匿、隐匿财物且拒不返还等,应认定为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之故意,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2)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者大部分用于合同的履行,即使客观上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之全部义务,一般不以合同诈骗罪论。(3)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没有用于履行合同,而是用于其他合法的经营活动,只要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将对方财物予以返还,应视为民事欺诈;当其没有履约行为时,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周郑兴携款潜逃。完全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 第三: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 一般情况下,具有履行合同诚意的行为人,发现自己违约或者对方提出违约时,尽管从自身利益出发,可能提出辩解以减轻责任。但却不会逃避承担责任。当无可辩驳自己违约时,会有承担责任的表现。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在纠纷发生后,大多采用潜逃等方式进行逃避,使对方无法挽回自己的损失。(周郑兴根本无法联系这个人,完全逃避) 前几次,我放映的问题不是被归为金额不够无法达到福州关于诈骗罪最低的数额标准,或者有关部门把这种案件推给了工商管理或者法院,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因为根据中国2006年先出台 治安处罚条例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即使周郑兴没有触犯刑法标准,也有触犯作《治安处罚条例》的行为,这种诈骗行为本身是属于违反《治安处罚条例》的行为,派出所理应以行政处罚案件立案 ,但是不予立案,派出所这种不作为的行为我该怎么办?
回复:
只能构成经济纠纷,数额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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