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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冰等故意杀人案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丽,男,1968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系本案被害人张×灿之父。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轲,男,1992年5月11日生,汉族,漯河市郾城区×中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赵×洲,男,60岁,汉族,农民。系上诉人赵×轲之父。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生,男,1993年8月20日生,汉族,漯河市郾城区×中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李×民,男,47岁,汉族,农民。系上诉人李×生之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彬,男,1985年10月2日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7年12月6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依法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小虎,男,1985年4月4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捕前系漯河市新天地保安。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7年12月7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依法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延辉,男,1985年10月24日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7年12月11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依法逮捕。

原审被告人楚朋军,男,1982年6月13日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7年12月10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依法逮捕。

原审被告人楚松涛,男,1985年4月11日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7年12月6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依法逮捕。

上述五上诉人、被告人现均羁押于漯河市第二看守所。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彬、楚朋军、楚松涛、李小虎、李延辉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丽、赵×轲及其法定代理人赵×洲、李×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李×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八年八月十九日作出(2008)漯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丽、赵×轲及其法定代理人赵×洲、李×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李×民,原审被告人李彬、李小虎、李延辉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7年12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彬、楚松涛、楚朋军、李小虎、李延辉酒后去漯河市郾城区黑龙潭乡河沿李村,楚松涛、楚朋军、李小虎三人在前面走,李彬、李延辉二人在后面走。当李彬、李延辉行至漯河市郾城区黑龙潭乡第二初级中学外东北角一煤场处时,发现后边跟过来三个人(是去河沿李村网吧上网的二中学生张×灿、李×生、赵×轲三人),李彬即给楚松涛打电话叫“拐回来”。被告人楚松涛、楚朋军、李小虎拐回后,李彬五人无故对张×灿三人进行殴打,接着李彬让张×灿三人跪下喊“爷”,三人不从,李彬等五被告人又拳打脚踢逼迫三人跪下喊了“爷”。被告人李彬随后提议将张×灿三人拉到学校外东南角麦地里,在麦地里,李彬又让三人面朝墙跪下,五被告人继续殴打三人,并将张×灿跺倒朝其头上、身上乱跺、乱踢,李彬以将其填井里威胁张×灿跪好,张×灿未跪好,李彬同楚松涛、楚朋军、李小虎四人将张×灿向南抬出几米远后,见张×灿伤势过重,五被告人逃离现场。张×灿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李彬、楚松涛、楚朋军、李小虎、李延辉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张×灿系生前他人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赵×轲、李×生所受损伤均系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被告人李彬归案后有揭发他人盗窃犯罪的立功表现。

另查明,由于五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人李彬、楚朋军、楚松涛的家属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丽部分经济损失,张×丽书面对被告人李彬、楚朋军、楚松涛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彬、楚松涛、楚朋军、李小虎、李延辉归案后供认不讳,且供述能够相互印证,所供犯罪情节与被害人赵×轲、李×生的陈述,证人杨×杰、李×记等人的证言一致,与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记载的现场情况、尸体检查报告记载的被害人张×灿伤情及死亡原因、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记载的被害人赵×轲、李×生伤情及损伤程度相吻合。本案还有极强烈支持所送检现场提取烟蒂为楚松涛所留;极强烈支持所送检楚松涛裤子上血迹、现场提取地面血迹为受害人张×灿所留的生物物证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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