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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谢富有交通肇事案暨原告人吕爱华刑事附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被害人吕爱华,女,1979年11月12日出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卫星,男,1998年7月22日出生,系吕爱华之子。

法定代理人吕爱华,系李卫星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紫星,女,200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吕爱华之女。

法定代理人吕爱华,系李紫星之母。

上述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李兰芳,男,1953年12月19日出生系吕爱华之公爹。

被告人谢富有,男,生于1965年11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 2009年10月30日到漯河市公安局后谢派出所投案自首,同年11月2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谢红建,男,1962年1月8日出生。

被告人谢富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谢红建的诉讼代理人陈同一,汝南县司法局干部。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富有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吕爱华、被抚养人李卫星、李紫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谢富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谢红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需要,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因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延期进行了审理。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华平、冯昆鹏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爱华、李卫星、李紫星的诉讼代理人李兰芳、被告人谢富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谢红建及其诉讼代理人陈同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谢富有驾驶拖拉机沿永定线由北向南行驶,与被害人李向阳的货车追尾相撞,致使李向阳当场死亡,吕爱华重伤,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谢富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向阳、吕爱华共同承担次要责任。

就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证据如下:1、被告人谢富有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吕爱华陈述;3、证人吕××、谢红建的证言;4、现场勘验、尸体检验报告书;5、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投案证明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富有违反道路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被告人因疲劳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使李向阳死亡、吕爱华重伤,被告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谢富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谢红建连带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及被扶养人李卫星、李紫星的生活费、鉴定费等合计212738.22元。

被告人谢富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为原告人请求赔偿数额太高,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谢红建辩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赔偿请求数额太高,无力赔偿。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谢富有驾驶豫Q11\\00023拖拉机沿永定线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汝南县金铺镇南事故地点时与被害人李向阳、吕爱华夫妇停靠在路边的河南QA2870号农用运输车追尾相撞,致使正在修理车辆的李向阳当场死亡、吕爱华受重伤,两车损坏,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汝南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谢富有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向阳、吕爱华共同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进行了施救,被告人谢富有于当天被送往汝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四天,后在未经交警部门、医疗单位允许的情况下被肇事车辆车主谢红建转至漯河市高新区医院继续治疗,后于 2009年10月30日到漯河市公安局后谢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害人吕爱华于当天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九医院抢救,后又转至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段庄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8月27日出院,共计花医疗费52650.42元。后经吕爱华申请,驻马店天中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吕爱华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评定为八级伤残,鉴定费用为590元。在吕爱华住院治疗期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谢红建分五次支付了医药费24000元。

另查明,死亡人李向阳的亲属李兰芳、吕爱华等人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肇事车辆车主暨本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谢红建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漯河分公司赔偿李向阳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后经本院主持调解,李兰芳、吕爱华等人分别与谢红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漯河分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漯河分公司赔偿11万元,现已履行清;谢红建赔偿9万元,现在本院执行程序中。在本案审理中,被告人谢富有给付了被害人吕爱华3000元赔偿金。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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