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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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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作者:赵峰 时间:2011-03-11 查看(44)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吴斌之女)。
委托代理人赵峰,云南省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郭俊,云南省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特别授权)。
附带民事被告云南省武定县猫街矿业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找春荣。
委托代理人张莹,云南省民惠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一帮代理)。
附带民事被告云南省新立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武定钛业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延昆。
委托代理人张迪,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场平。
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被告人陈兴友、附带民事被告云南省武定县猫街镇矿业开发公司、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代国喜、附带民事被告云南省新立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武定钛业分公司、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为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武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爱明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梅丽华、杨英、吴顺云、吴洁及其委托代理人赵锋、郭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代理人代国喜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伏如;附带民事被告云南省武定县猫街镇矿业开发公司法宝代表人赵春荣、委托代理人张莹;附带民事被告云南省新立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武定钛业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迪、胡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谢金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陈兴友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表示民事赔偿方面合理部分愿意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代国喜及其代理人认为:代国喜是受云南省新立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武定钛业分公司的指派车,其间发生的事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开庭审理,本院确认下例事实:
确认上诉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陈兴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其计算。)
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代国喜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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