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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抢劫案的无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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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抢劫案的无罪辩护词 (2011-10-27 16:16:32)

标签: 无锡 辨认 辩护人 公安机关 无罪 杂谈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Z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开检诉刑诉[2010]236号Z涉嫌抢劫一案Z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即全面地履行了法律所赋予辩护人的职责和义务,多次会见被告人Z,查阅了公诉人提交人民法院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核实,今天又全程参加了本庭的庭审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全面深入的了解。就此,辩护人在法庭已查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望法庭予以重视并采纳。

一、辨认程序严重错误,该辨认结果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1、4月份照片辨认的问题:

⑴、根据被害人刚才在法庭上的陈述: 4月7日晚上,被告人Z被关在一个有窗户的小屋子里,而且当时没有其他的被辨认对象,被害人戴着墨镜和口罩在窗户口偷偷看了里面一眼。(注意:不是证据材料中的照片辨认,而是单独进行的现场辨认)

⑵、4月份的照片辨认笔录中:①、没有见证人的参与;②、辨认笔录上只有一位侦查人员和辨认人的签字。没有两位以上的侦查人员参与组织辨认工作;③、公安机关没有提供该次照片辨认的录像资料,以证明当时现场的真实情况。

2、5月份现场辨认及其录像资料的问题:

⑴、公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辨认过程的录像资料,不是原始、完整的录像资料,而是分段的,经过剪辑、处理过的文件,该录像资料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辨认现场的过程。故,辩护人请求法庭依法调取公安机关对于被害人辨认过程的原始、完整的录像资料,以反映辨认现场的真实过程。

⑵、辨认笔录中所附的照片,与现场辨认录像中的人员并不对应。照片中有些人员在录像中并未出现,而且在录像资料中又没有表明录制当时的日期。所以辩护人认为:现场辨认与辨认笔录是否是同时进行不能确定,本次辨认的程序合法性值得质疑。

⑶、从辨认的录像资料中可以看出:一号被辨认人在辨认过程中在接听电话,并且可以清晰地听见该人说道:我现在在所里,等一会儿----。通过他的这个行为,照常理推断即可以排除该人为嫌疑人的可能性,理由有二:1、嫌疑人已经被公安机关控制,故不可能随身携带电话。2、“在所里”这种表述一般可以推断出该人为公安机关内部人员的可能性比较大。公安机关在组织辨认过程中行为的不规范,使辨认人在辨认过程中轻易地排除一名辨认对象的可能性,对于被告人Z是程序上不公正。

⑷、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而本次辨认过程中侦查人员并未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告人Z的具体特征。故,辩护人认为:本次辨认过程的程序不合法,不能排除被害人在辨认以前已经看到过被告人Z的体貌特征。

⑸、我们注意到:在本次辨认笔录中只有一位侦查人员宗文龙的签字。而从辨认的录像资料中可以看出:现场确实存在另一位侦查人员,而另一位侦查人员为何不在辨认笔录上签字确认,是否是另一位侦查人员对于本次辨认过程有异议,故而不在笔录上签字确认。故,辩护人请求法庭调查清楚,以明确是否有另一位侦查人员对于本次辨认过程存在异议。

综上,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提供的辨认证据存在严重的程序错误,且在辨认程序之前就已经让被害人看到了被告人Z的相貌、特征,明显违反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关于无效辨认之规定,应当认定辨认结果无效。

二、2009年3月31日的被害人报案笔录与2009年4月1日被害人的询问笔录中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况。在案卷第41页的报案笔录中被害人L表述:另一个座在副驾驶后的男的持刀向我刺过来。在案卷第42页的报案笔录中被害人描述副驾驶后面犯罪嫌疑人的特征:是穿深米色西装。也就是说是坐副驾驶后面(注意在副驾驶位后面)的穿米色西装的男的持刀刺被害人。但是在案卷第44页的询问笔录中被害人L这样说:穿深米黄色衣服的男子坐在我后面。在后面的45页中这么说:穿米黄色衣服的男子的右手中拿着一把刀朝我刺过来。也就是驾驶位后面的穿米色西装的男的持刀刺被害人。被害人在案发当日报案时和第二天的被询问时,所表述关于持刀刺她的男子坐的位子前后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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