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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涉嫌强奸罪的二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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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涉嫌强奸罪的二审辩护词

作者:李建锋 时间:2010-08-08 查看(653) 评论(0)

(李XX涉嫌强奸罪的二审辩护词)
辩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法》的有关规定,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指定我担任被告人李XX的二审的辩护人,通过庭前阅卷、会见被告人,辩护人对案情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现结合查明的事实和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抱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谨慎态度,辩护人认为一审对被告人构成强奸罪的判决,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具体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害人张XX与被告人李XX之间形成卖淫嫖娼行为,被害人因嫖资问题发生不满,才控告被告人强奸,被告人的行为不能构成强奸罪。

 

首先,从被害人的陈述和被告人的供述(分别见侦查卷第3页第5-8行、第9页第1-2行、第12页第3-5行、第15页第18-20行、第16页第3-4行、第19页第18-19行、第20页第1-2行、第24页第3-9行)可以得知两个人最初见面的情形:2007年元月1日夜晚11点左右,冬天的夜晚,天很冷,还那么晚,被害人独自站在有人车来往的宾馆附近的十字路口张望,出租车打招呼也没走,而被告人一打招呼,被害人就自己上了车,给人的只能是一种什么样的认识和暗示,说明被害人是一个很随便的女人,可以随便上陌生男人的车,只能说被害人似乎也等待什么事情或者交易的发生。

最为重要的事实是,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确实发生了一次交易:被害人上车后,被告人说要与被害人交朋友、请她吃饭、买礼物、买衣服等,而被害人直截了当的说要钱,被告人也愿意给钱,并将装着钱的钱包装进被害人的口袋(见侦查卷第7页第10-12行)。被害人说被告人要给她500元钱,并将钱包给了她,也对双方说过嫖资和给过钱包的事实予以承认。这些重要事实情节,充分说明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确实存在为嫖资讨价还价和给钱包的客观交易事实,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形成的是双方自愿的卖淫嫖娼关系。

同时,还存在一个不容忽视的情节:被害人还向被告人提出要使用避孕套的问题,可以看到被害人已经认识到是将要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也没有反对,只是提出发生性关系是需要使用避孕套的,完全符合双方自愿的按部就班、从容不迫的性交易的特征。

接下来,被害人明确得知被告人给自己的钱包里有七、八百块钱后,被害人自行跟着被告人,从前排转移到后排,自行脱去衣服,面朝上躺着两手放在身边,没有任何反感和反抗,非常配合,只求被告人快些完事,看的出来,真的是卖淫嫖娼的情形。

结束后,被告人还与被害人互相留了电话号码,被告人应被害人要求给其送到西关宾馆,回到住处后,还多次给被害人打了电话。如果被告人有强奸的目的、实施了强奸的行为,不会傻到如此程度,作了案,还要把被害人送回去,还给被害人留下电话号码,只会想着如何去掩盖罪行、逃避追究、尽快逃离现场,明知被害人自己拿着手机,也没有为争取逃离时间而采取任何措施,被害人何以在被告人离开后立即报警呢?

这一切,从上车、谈价、给钱包、要求使用避孕套、脱衣服、互留号码、到住处又联系,只能说明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存在的是一次完整的进行的慢条斯理的交易,并且被告还有与被害人继续保持交往的想法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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