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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烟犯罪之无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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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烟犯罪之无罪辩护词

作者:张仕龙 时间:2012-08-02 查看(2)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燕XX的近亲属王XX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燕XX的辩护人,为其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一案辩护。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案件已经过法庭审理,为维护被告人合法利益,现根据庭审和案件实际,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如下辩护意见,谨供法庭参考:

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燕XX行为不构成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显属错误。主要理由如下:

第二、从构成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共同犯罪的角度来分析,被告人燕XX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不构成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共犯,不能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来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第一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这一定义,共同犯罪指是二人以上,在共同的故意支配下,共同实施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犯罪行为。必须具备(一)犯罪主体:必须有二人以上,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并且必须具备犯罪主体资格。(二)犯罪客体:各犯罪主体所侵害的必须是同一的犯罪客体(三) 犯罪的主观方面:各犯罪主体之间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四) 犯罪的客观方面:各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协同一致的犯罪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燕

二、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燕XX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表现在: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燕XX既没有明知而提供帮助,也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更没有具体实施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完全排除其它可能性,所以被告人行为不构成假冒伪劣产品罪。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参考,公正判决,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文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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