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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故意杀人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第一审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席法庭为其辩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开庭前,辩护人依法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以及起诉书;特别是通过今天的庭审情况,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辩护人对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我的当事人王某犯有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辩护人仅就公诉机关查明的事实及量刑的情节方面发表辩护意见.

一、首先,从认罪态度来看,被告人王某的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王某在归案后能积极主动地交代自己犯罪的全部过程,在公安机关第一次的询问中,便毫无保留地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在以后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多次讯问中都能积极主动地配合侦查;对于侦查机关不了解的案件情节都能如实供述,没有回避侦查对抗侦查的行为发生。在律师的多次会见中,被告人王某都能够向在公案机关一样如实回答律师提问,详细的将整个犯罪过程,与被害人的感情发展过程历程,感情纠葛等情况向律师如实陈述。特别是在今天的庭审中,能够如实向法庭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上述情况表明:应当认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

二、从一贯表现来看,王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无劣迹,本次犯罪属偶发性犯罪。

本案开庭前,辩护人通过大量的调查了解,被告人本人历史上无前科、无劣迹、无任何违规违纪现象发生。王平时在社会上一贯表现良好,无论从前的老同事还是亲朋好友以及街坊邻居对其综合评价都很高,据一些关系不是很密切的人讲“王这个人很仗义,乐于助人,热心肠,真没有想到他会出事”;其一贯表现良好是所有接触过的人所公认的,对于被告人走向犯罪的道路,其同事、亲朋好友、街坊邻居、同事都深表意外与痛心,要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理,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被告人王确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王归案后,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并且一再表示要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无论是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审讯中,还是在律师的会见中,被告人王都一再表示自己今后一定接收此次的教训,好好改造,接受法律的惩罚,今后决不再有对不起社会,对不起家庭的事情;在今天的法庭审理中能够积极配合庭审,愿意接受法律的惩处,应该说王保国对自己的愚蠢的举动是非常后悔的。

四、本案被害人有重大明显过错,王系激愤杀人

王与被害人王自1984年相识,后来发展到恋爱关系,之后发生性关系,两人之间感情自此开始。后来由于一些原因两人没有走到一起,并都建立了各自的家庭。直到2003年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使双方在次会面,这时王已经第二次结婚了,被害人王也与丈夫离婚了。根据卷宗材料记载王的供述:“被害人指着她女儿问我看看长得向谁,我当时笑着说不像她爹,就像她娘。但被害人说像我,是我女儿。当时我也没有在意,以为被害人说笑。”当时双方互留了联系电话,后来被害人主动要求王帮忙联系一些业务上的事情,双方交往开始再一次的频繁起来,并且在一次出差时在宾馆再次发生性关系,两人之间的感情再度升温;后来被害人干脆把家们的钥匙留给了王,自2005年7月双方开始同居生活。9月17日王为了与被害人一起度过下半生、也为了双方之间的孩子与第二个妻子离了婚,两个人准备长相厮守。之后王便把一切生活用品都搬到被害人处,两人开始正式一起生活,可是好景不长,由于被害人背着被告人和另外的男人电话联系,使被告人产生醋意,两人发生争执,后来被害人把其弟弟叫来,其弟和其朋友一起来到被害人的住处,殴打了被告人并警告其不要在和其姐姐来往。

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在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动和被告人来往并发生性关系,后来将自己家钥匙的给了被告人,并且两人准备长相厮守,并且一口咬定其女儿是王的亲生女儿。王为了被害人以及“女儿”,为了珍重二十多年的恋情,为了自己与被害人下半生的幸福,第二次离婚了。王离婚后,被害人并不愿意和王结婚,后因琐事争吵,王打了被害人;被害人提出分手最终对被告人王避而不见,王一再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忏悔并向被害人道歉,希望与被害人一起生活,过正常的生活,后来被害人纠其弟弟等人殴打被告人。被害人一系列的行为已经表明:被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在两人最后一次争执时,王保国在听到被害人叫其给王远忠打电话时,想到自己已经没有希望和王桂燕在一起,想到自己走过的人生历程,想到自己已经无依无靠,又想起被王远忠打过,对生活彻底失望,一时火上心头,产生了先杀害被害人后自杀的念头,以达到阳间不能做夫妻,做鬼也要成为一对鸳鸯鬼的迫切愿望。

五、从本案的犯罪情节来看,被告人王犯罪情节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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