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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芸信用卡诈骗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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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芸信用卡诈骗案辩护词

作者:张海 时间:2012-10-02 查看(2)

王芸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尊敬的审判长:

受律师所指派,山东华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海作为王芸(化名)的辩护人对其被公诉的信用卡诈骗罪行进行如下辩护。

首先,辩护人认为本案的事实(包括行为和涉案数额)是清楚的,侦查和公诉机关对王芸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性也是准确的。

本案主要的问题是对王芸的量刑问题。

我认为,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规定对于犯罪数额较大的量刑范围比较宽,刑法规定数额较大,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另处罚金。就王芸来说,由于他是初犯偶犯行为,其家人能够积极退赔,被害人并不要求追究王芸的刑事责任,同时还有自首立功表现和悔罪表现。结合这些,辩护人认为应当考虑对其从轻量处,并使用缓刑为宜。

第一部分 法定从轻、减轻理由

孔燕在11月28日报案后,直至12月5日侦查人员将王芸从单位带走,尚没有掌握王芸犯罪的事实和证据,仅了解一定的线索。王芸在侦查人员初步询问之后,马上如实供述了主要案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属于“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情形,应当视为自首。

本案中除了证明王芸犯罪的人证之外,物证并不存在。能够证明王芸冒用孔燕信用卡的直接证据就是王芸的签收信函记录,这个物证在王芸供述之前,侦查人员并不掌握。可以说,王芸自行认罪交代对本案的定性极为重要,王芸在侦查机关尚不掌握事实证据的情形下能够主动坦白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

第二部分 酌定从轻理由

这次犯罪案件,辩护人认为应当属于事出有因,是基于各种条件组合偶然促发的案件。由于王芸从事收银员工作,负责接收一些信件,案发前夕,当时孔燕恰巧不在收银台,只有王芸一人,她签收了孔的信用卡。就在不久前几日,正好招商银行对其发出过法律催告信,使其思想负担很重,一直苦于无处筹措款项。由于没有其他人在场,故王芸将信用卡留下。临时起意产生了透支孔燕信用卡的念头。并且,从王芸冒用信用卡透支到被抓获一共相差不到十天,这中间没有给与王芸一个思考悔过,使其意识到后果严重性的机会。王芸的犯罪行为与普通的借用信用卡透支的行为特征上都是一致的,唯一区别在与王芸透支事前没有取得孔燕、朱峰的同意,事后此二人也不知是王芸所为,所以才报案。如果孔燕知道王芸所为,一定会与其及时沟通促其还款,而不会马上报案。正是这一系列的偶然性最终使王芸的行为有了质的改变。偶然性特征在王芸犯罪行为中体现的很明显,同时犯罪数额不大、也不属于暴力行为,其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较小,从犯罪预防挽救教育的角度考虑,以从轻量处为宜。

王芸因为与恋爱对象李功杰一起生活居住,为了帮助李功杰买车经营,使用信用卡透支巨款,最后以致无法偿还。从他们两个人信用卡的刷卡记录上可以看出,大部分都是在苏宁店套用现金使用,而不是用于挥霍。因此,王芸的犯罪根本动机目的不是为了占有财产供自己挥霍而是帮助李功杰还债。套取后的现金也是多用于李功杰的运输经营。辩护人认为,应当考虑到其动机和目的之特殊性,酌定对其从轻量处。

王芸的犯罪行为是通过对银行进行欺骗而达到了占有财产的非法目的,虽然报案人是孔燕,但是本案的侵害对象应当是银行。刑事案件中,受害人主体也是犯罪量刑情节的一部分。纵然,劫富也是一种犯罪,纵然王芸为济助他人去非法透支也是犯罪,但由于案发后已全额退赔,所以可以认为损害后果显著轻微。就银行而言,此案中损失全额得到退赔,其损害后果远远小于在民事案件中无法追回的不良贷款损失。这一点也是很明确的。

所有犯罪行为都是对社会秩序的一种危害。同样王芸的行为不仅损害了银行,也对社会秩序带来的危害。但是,案发后,王芸与同案的于淼淼配合侦查机关接受了多家新闻媒体的采访,他们牺牲了自己的社会形象甚至牺牲了将来回到社会寻找工作的可能,他们现身说法用反面事例对社会起到了警示和教育的作用。鉴于她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对社会危害性做出弥补,故辩护人认为这也是酌定从轻的一个情节。

(三)积极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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