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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偷逃应缴税款六十多

赵某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

 

    本所罗俊秀律师律师作为某纸业有限公司、赵某等走私普通货物一案[(2011)穗中法刑二初字第99号]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某是从犯、情节轻微并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该意见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对被告人赵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

    基本案情

    被告广州市某纸业有限公司从2007年至2011年间,擅自内销进口保税料件617145公斤,偷逃税款人民币683456.34元。被告人赵某在广州市某纸业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受同案被告人周中某和季某指使,负责将公司报税料件加工、生产后,销售给国内客户,并用上述方法做假核销。

    公诉机关控诉意见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是广州市某纸业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主犯且犯罪数额较大,情节较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三、辩护人辩护意见

    (一)本辩护人对本案定罪无异议,只是对没有认定赵某是从犯,反而认定赵某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异议,理由如下:

    1、赵某是被告广州市某纸业有限公司的员工,从事财务和后勤工作,也有从事广州市某纸业有限公司股东朱某明、周某镛和季某授意下的纸品销售业务。赵某必须按广州市某纸业有限公司规定的工作制度作息,按约定领取工资,月工资的收入为2000元,没有享受利润的分配与福利,完完全全是一个公司的职员。

    2、赵某不是广州市某纸业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是直接责任人员。主管人员是单位的经营者、管理者,应承担单位行为的主要责任,而直接责任人员是听命于主管人员的工作人员,应承担单位行为的次要责任。本案是因单位犯罪而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所以应予严格区分,以免量刑出现失当。从起诉书查明的事实和案卷的证据材料可知、广州市某纸业有限公司是以朱某明出资,周某镛、季某提供货源合作成立的,他们是公司的股东,负有经营决策权,是广州市某纸业有限公司的主管人员。

    (二)赵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理由如下:

    1、番禺海关稽查科在2010年4月底,因发现广州市某纸业有限公司的进出口货物有疑问而到广州市某纸业有限公司调查,当时负责接待的是赵某,赵某积极配合海关人员调查账册、清点纸品存货、拍照及详细陈述进口纸品进出及销售的相关情况,令海关人员迅速查明广州市某纸业有限公司有走私行为的事实,有海关人员的调查笔录和本辩护人的会见笔录为证。

    2、本案经海关调查清楚后,于2010年8月初转交番禺海关缉私分局侦查,该局于2010年8月9日8时许,以电话方式通知赵某到该局侦查科协助调查,2010年8月9日12时许,才宣布拘传,有该局的抓获经过可以证明。赵某在被拘传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说明,赵某在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及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自首,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本辩护人代理的在广州中院的两个走私案件的案情,与本案相同,都认定自首,本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判决书,供合议庭参考。

    (三)本案涉及走私货物数额较小,涉及税款只有60多万元,同时海关扣押了广州市某纸业有限公司大批的纸品,并已追究广州市某纸业有限公司单位犯罪的法律责任,国家税款的损失可以通过对广州市某纸业有限公司处以罚金得到补偿,损失可以挽回。

   法院认为

    1、被告单位广州市某纸业有限供述逃避海关监管,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交应缴税款,擅自将保税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2、被告人赵某作为被告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参与被告单位的走私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赵某不是本案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是直接责任人,并且是受他人指使才参与作案,是本案的从犯;再者,赵某在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及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且涉案金额仅属较小,情节较轻,因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理,应予采纳,并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摘录)

    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

    意义

    依照我国刑法,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夫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由于辩护人提出了被告人赵某是从犯,涉案金额较小,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是受他人指使才参与作案,主观恶性小;且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自首的辩护意见被法院所采纳,最终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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