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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毒品犯罪】身患严重疾病毒品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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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毒品犯罪】身患严重疾病毒品犯罪嫌疑人难以打击处理的主要原因
打击身患严重疾病毒品犯罪嫌疑人需要多方面努力,才能凑效。目前发现的身患严重疾病毒品犯罪嫌疑人难以打击处理,主要原因是:
(一)相关法律、法规弹性较大
《刑法》第347条第4款的规定,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零星贩卖毒品数量微小,大多数只有零点几克到1克左右,人民法院依法只能判处较短的刑期,甚至缓刑,管制等,根本无法对零贩人员起到惩戒作用,释放后继续重操旧业。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犯罪嫌疑人不能关押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却未对这类屡抓屡放的身患严重疾病毒品犯罪嫌疑人如何处理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致使公安机关等办案单位在实践中难以操作,法律的严肃性受到挑战。检察机关对报捕的此类无法关押人员要求公安机关自行负责,但看守所无法收监,形成了法律上的真空,造成这类毒品违法犯罪分子有持无恐。
(二)少数办案民警缺乏责任心
在抓捕、审查的过程中,由于办案民警工作方法不当或看守不严,致使毒品犯罪嫌疑人有机会吞食异物。特别是有的民警在抓获身患严重疾病毒品犯罪嫌疑人后,如发现其吞食了异物或患有严重疾病后,即产生畏难情绪,不是积极想办法征服对手,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对其坚决打击,而是消极地将其简单处理,以免劳力费神,还没有好的结果。
(三)各地对收治身患严重疾病毒品犯罪嫌疑人的场所有限
武汉市对此类问题十分重视,并在近期出台了《关于加强吞食异物或患严重疾病犯罪嫌疑人收治工作方案》,收治了小部分此类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起到了威慑作用。但场所小,警力有限,医疗等基础设施跟不上,加之其它刑事犯罪嫌疑人也有一些身患严重疾病人员,目前的收押能力杯水车薪,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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