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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职务侵占案辩护词

  马某职务侵占案辩护词

发表时间:2007-08-29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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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盈佳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马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依法为其提供辩护。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公诉人对本案职务侵占罪的定性,辩护人不持异议,但本案中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考虑。

  首先,被告人马峰有主动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情节。从河北省枣强镇派出所的讯问笔录以及该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来看,马某在接受该所询问时,主动坦白交待了自己犯罪事实,并主动要求退换赃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当前处理自首和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法律的解答》中关于“坦白”的规定,根据其第5条第2款之规定“对于罪犯确能坦白其罪行的,依照刑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视坦白程序,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其次,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马某的主观恶性不深。被告人马某系初犯,以前未受到任何处份,工作业绩也不错。刚参加工作一年多的时间,就被提升为天津美山电子有限公司担当,负责库管工作。但是由于“挣钱太少”,又面临着结婚,因此才想到利用这种非法手段来满足自己需要钱的愿望。当然,这不能成为其犯罪的借口,但是,究其犯罪的根源是由于被告人马某法律意识淡薄,加上他自己自我约束、控制能力比较差,再加上结婚急需钱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被告人马某虽然利用职务之便,走上犯罪道路,但比起那些惯犯,或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来讲,其主观恶性不是很深。
  第三,从犯罪后果来讲,本案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犯罪行为发生在单位内部。如果不是派出所先行将同案犯苗某某抓获,被害人还不知道侵占行为已经发生。而且侵犯的也只是财产权,没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及人身权利构成危害。另外,案发后被告人马某及时主动地退还了部分赃物——48块三星D848手机主板,另外马某丢失的12块手机主板,其家属已积极筹款退赔,并且在开庭之前已经和审判长联系退赔事宜,全部挽回了受害人的损失,从而有效地弥补了由于其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后果。
    第四,被告人一直认罪伏法,悔罪态度较好。从卷里的材料可看出,被告人自归案以来,一直认罪伏法,如实供述罪行,主动要求交出所的赃物,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案件。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马某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我认为:被告人马某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其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第五,在本案中,受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人马某之所以犯罪行为能够得逞,与受害人没有一套完整的监督机制,没有严格的管理及对职工进行全面的法制教育有一定的关系。根据有关的刑法理论,受害人存在过错,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正值青春年华,刚刚步入社会,一时糊涂触犯刑律,但是犯罪后能够主动坦白交待,主动退还赃款赃物,具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希望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他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盈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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