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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涉嫌职务侵占案(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吴X涉嫌职务侵占案(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一、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起诉意见书
穗公海预字(2009)第890号
犯罪嫌疑人吴XX,男,1969年X月5日出生,汉族,中国籍,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高中,职业:广州市越XX有限公司铂X廊管理中心经理,户籍地:广州市XX区XX西路XX号1X房。
违法犯罪经历:2009年6月30日因涉嫌职务侵占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因涉嫌职务侵占被逮捕。
犯罪嫌疑人刘X,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中国籍,出生地:湖南、攸县,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广州市越XX有限公司铂X廊管理中心电工,户籍地:湖南省攸县XX庙乡XX村黄兴组。
违法犯罪经历:1994年因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9年6月1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因涉嫌职务侵占被逮捕。
犯罪嫌疑人梁X聪,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中国籍,出生地:广东省开平市,文化程度:中技,职业:广州市越XX有限公司铂X廊管理中心电工,户籍地:广东省开平市沙X大X村2号,暂住地:广州市荔湾区XX基74号。
违法犯罪经历:2009年6月25日因涉嫌职务侵占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取保候审。
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吴XX、刘X、梁X聪有下列犯罪事实:
2009年3月13日至22日期间,犯罪嫌疑人吴XX利用在广州市越X龙有限公司属下的滨江东铂X廊广场任经理之便,指使其单位工程部的电工刘X、梁X聪、邓X军(在逃)三人,将滨江东路铂X廊广场二楼因装修而拆下来的各类电线、电缆、线槽、灯具等(共计价值人民币30719元)物品分多次进行私自变卖而从中获利,得手后,犯罪嫌疑人吴XX分得人民币1500元、犯罪嫌疑人刘鑫分得人民币200元、犯罪嫌疑人梁X聪、邓X军各分得150元,在2009年5月16日,该行为被该公司的总经理黄X敏发现并报案,2009年6月16日后我局相继将犯罪嫌疑人刘X、梁X聪、吴XX抓获。在审讯期间,犯罪嫌疑人吴X光通过其家人主动向该公司退款人民币35000元作赔偿公司的损失。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吴X光、刘X、梁X聪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
局长:旋X强
二00九年九月十一日
注:1、犯罪嫌疑人吴X光、刘X现押于海珠区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三册六卷。
二、吴XX涉嫌职务侵占案律师意见书暨取保候审申请书
(卢愿光律师提交,手机: 13502403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