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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苏越合同诈骗案件(发回重审部分)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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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苏越合同诈骗案件(发回重审部分)辩护词 (2012-10-12 19:00:47)

标签: 杂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苏越的委托,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指派陈旭、李维强两位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参加今天的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我们详细阅读了全案卷宗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苏越;今天,又全程参与了本案的庭审活动,从而对本案事实有了较为充分的了解。为履行辩护人的职责,我们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本案时予以考虑:

   第一,关于本案案件定性以及被告人苏越所应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金额问题

   起诉书指控苏越构成犯罪的三个犯罪事实所涉受害人及金额分别是:

   1、信怡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咨询分公司(以下简称“信怡公司”),涉案金额3700万元,至案发造成该公司损失860万余元;

   2、包头兴华信用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华担保公司”),涉案金额1800万元,至案发时造成该公司损失1800万元;

   3、自然人于中弘,涉案金额250万元,至案发时造成于中弘损失183万元。

 

   为便于法庭进行审查,我们对以上三笔涉案金额问题分别作出陈述如下:

    1、关于信怡公司所受损失金额计算和认定问题

    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认定信怡公司所受损失的金额为860余万元与事实不符。

   证据显示, 2008年1月份至6月份期间,苏越以不同名义总共从信怡公司处借得人民币2950万元,美金250万元(折合人民币1746万元,按照1750万元计算。)具体的借款日期和金额分别是:

   2008年1月25日500万元,3月12日220万元,3月17日1000万元;3月21日230万元;5月15日250万美金;6月11日1000万元人民币。

   其中最后一笔,也就是6月11日的1000万元,受害人明确表示这是一笔普通借款,无论是朱雷的证言,还是信怡公司所出具的说明都明确了这一事实,且信怡公司表示将采取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追讨。当然,在检察机关的指控中也没有将这1000万元计算在内。检察机关共指控苏越以诈骗方式从信怡公司骗取人民币1950万元,美金250万元,总计3700万元人民币,对这个数字我们不持异议。

   那么苏越借款后总计还了多少钱呢?证据显示:苏越以本人名义或通过其他公司共计还款金额为3220万元,分别是:

   2008年3月14日,通过太湖传媒公司还款390万元;

   2008年5月16日,通过佳艺年华公司还款1200万元;

   2008年7月10日,通过世纪恒星公司还款300万元,同一天还通过佳艺年华公司还款50万元;

   2008年7月21日,通过太湖传媒北分公司还款750万元;

   2008年8月19日、21日,通过佳艺年华公司分两次还款300万元;

   2008年9月16日、19日,通过北京森海公司分两次还款210万元,

   2008年9月19日,通过太湖传媒返还现金20万元。

   对于以上还款金额,信怡公司实际控制人朱雷在2008年9月25日的证言中予以认可;公安机关于2010年3月24日出具的破案报告书中也有体现。

   因此,在借款总额为人民币3700万元,有相关证据显示实际还款金额为3220万元的情况下,起诉书指控涉及信怡公司的经济损失金额为860余万元是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经计算(3700万元-3220万元),实际所差金额应为480万元。

   但即便是这480万元,辩护人认为也不能直接认定为是苏越给信怡公司造成的损失。在此需要向法庭说明的是,信怡公司实际控制人朱雷曾经于2008年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苏越及其掌控的公司归还其借款人民币600万元,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后作出(2008)海民初字第31465号民事判决书,全额支持了朱雷的诉讼请求,判令苏越归还朱雷600万元欠款。该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辩护人认为,无论这600万元苏越是否已实际归还,但仅就这600万元的财产权利而言,既然信怡公司(朱雷)已经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法律的保护,且事实上也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那么这笔款项就不应再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处理。否则,不但有违案件事实,也对苏越不公平。(注:该案于2012年7月12日审理结束后,经承办法官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调查,这笔钱已经执行、到位归还事主。故,这笔“损失”是不存在的,指控失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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