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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会建抗拒强拆妨碍公务案(辩护词)[壹心律师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被告施会建的辩护人,本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合议庭在定罪量刑时参考。

 

一、执法内容是强制拆违

本案之执法部门执行的是什么职务?且看控方证据:

1、所谓的被害人李泽友2011112日作证说:“我们到达现场后,建设局和城管局已经派了两台挖掘机准备将已经打好地基,墙头已经建了有一米五左右高的违法建筑予以拆除。在挖掘机还没有到达违章建筑地方的时候,从违章建筑里出来三个人……”。

421日作证说:“20101025日中午,我接到组织我们大队40名警力参加下午县政府组织的在东南庄的一个拆迁保卫活动的通知。因为在前期有关部门的执法人员多次对施会建家的违法行为进行执法过程中……,县政府决定由我们大队负责派出警力负责违法建设拆违现场交通管制、安全保卫”。

3、建设局直属所所长穆家德2011418日作证说:“我知道当时是施会建家在那里违章盖房子,县里组织了我们县建设局、城管局、国土局等单位联合执法,去拆除他家违章建筑的”。

4、国土局青口分局局长尚衍运2011422日作证说:“20101025日联合拆违……,户主叫施会建”。

5、建设局直属所副所长许德清20101025日作证说:“今天我们建设局和城管局等其它单位去东南庄村的一户违章建筑进行拆除时,遭到那家户主的阻扰”。2011112日,他进一步作证说:“当天是到那边查处……一起违章建筑的,有两家,一家叫张宝(音),另一家叫史惠剑(音)”。

6、建设局直属所副所长刘光2011112日作证说:“有两家违章建筑,一家叫张宝(音,小名),另一家叫施会建(音)。……20101225日,县政府便组织了建设、公安、城管、国土、青口政府等部门联合执法,准备对那两家进行强制拆除”。

7、公安联防队员刘奇20101227日作证说:“我们到达现场之后,建设局和城管局已经派了两辆挖掘机准备将已经打好地基,墙头已经建了有一米五左右高的违法建筑予以拆除。在挖掘机还没有到达违章建筑地方的时候,违法盖房的人家出来三个人……”。

8、公安辅警贺从曦20101227日作证说:“下午两点多钟上车后我知道是到拆违章建筑现场去维护现场秩序,防止发生突发事件的”。

9、公安联防队员王磊20101227日作证说:“那里有打好地基并且已经盖了墙头有一米高的房子,我们负责的就是保卫拆除这两家的违章建筑的。……负责拆除的两通挖掘机在开到离违章建筑有十米的地方,从违章建筑里面出来三个人……”。

10、公安民警闫玉发20101227日作证说:“我们到达现场之后,建设局和城管局已经派了两辆挖掘机准备将已经打好地基,墙头已经建了有一米五左右高的违法建筑予以拆除。在挖掘机开到离违章建筑有十米左右的地方时,违法盖房的人家出来了三个人……”。

11、建设局干部王海峰2011112日作证说:“我们到达现场之后,看那家地基已经打好了,我们就准备先叫里面的人出来,我们好把地基给拆了,我们刚走到房子跟前时,从那家出来了三个人……”。

12、建设局干部万强强2011112日作证说:“我们到达现场之后,建设局和城管局已经派了两辆挖掘机拆违章建筑,违章建筑是打好地基的砌了有一米二三的墙,在挖掘机和没挖的时候,从违章建筑里出来三个人……”。

13、建设局干部孙成瑜2011112日作证说:“我们到达现场之后,看那家地基已经打好了,我们就准备先叫里面的人出来,我们好把地基给拆了,我们刚走到房子跟前时,从那家出来了三个人……”。

14、建设局干部王永常2011415日作证说:“他们和是不听,后来我们才组织人员对那家违法建筑进行拆除的”。

15、国土局干部盛乃连2011419日作证说:“20101225日县里组织各部门对……一个叫施会建家违法建筑拆除”。

16、国土局干部陈刚2011419日作证说:“县政府布置国土局的任务是负责违法用地的控制与查处,参与违法建筑的拆除。当时我们国土局的执法人员在待拆的叫施会建家的违法建筑西边”。

17、国土局干部王涛2011420日作证说:“到了20101225日下午,县里又组织了城管、建设、国土等部门一起联合执法,准备去施会建家拆除违法建筑”。

18、国土局干部万浩善2011422日作证说:“当天……我们分局的任务是对违法建设的拆除工作,准备去施会建家拆除违法建筑”。

以上是控方提出的有关执法现场之执法人员的全部证词,从中可知,所谓联合执法的内容是拆违,对象是被告施会建和案外人张保。控方有关执法的内容不是强拆、执法的对象不是施会建的表述,不能成立。

 

二、执行人员的行为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可见:首先,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的决定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而不应该是国土管理部门作出;其次,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前提是违章人逾期不拆除违章建筑。在本案中,控方提出的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而不是“限期拆除的决定”,此其一;其二,发出通知的是国土管理部门,而不是规划主管部门;其三,控方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在收到停止违法行为通知后,仍“不停止建设”。在此种情况下,政府相关部门是无权采取强制措施的。也就是说,此次强制拆除行为是缺乏法律规定的前提和不具有程序上的正当性的。

 

三、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妨碍公务罪中妨碍的必然是依法执行的公务,对执法机关的非法行为,即使是公务的“妨碍”,也不应构成犯罪。既然,本案之有关机关对被告实施的是非法行为,被告的行为当然不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无罪。

 

辩护律师:顾壹心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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