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医疗事故 >

【四川医疗事故纠纷找律师】医疗纠纷民事判决

正文 字体大小: 中

【四川医疗事故纠纷找律师】医疗纠纷民事判决书 (2012-08-02 11:12:36)

标签: 杂谈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1)洛民终字第241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杜XX,女,1935年8月25日出生,满族。

  委托代理人狄XX,男,194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洛阳市第二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善举,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韩冠先,系该院内三科主任。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杜XX因与上诉人洛阳市第二中医院(以下简称第二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杜XX于2008年12月16日向涧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第二中医院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585145.14元,其中:1医疗费6648.67元;2、丧葬费14262元;3、死亡赔偿金79745元4;被抚养人生活费88368元;5、陪护费912.8元;6、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7、营养费120元;8、交通费8154元;9、住宿费25930元;10、其他费用52098元;11

  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元;12、直接经济损失143200元(伤残抚恤金20700元∕年,护理费8160元∕年,特殊抚慰金3000元∕年,医疗补贴费8400元∕年,工资待遇82740元∕年,特护疗养费10800元∕年∕2次,健康保健检查费300元∕年∕2次,“八一”等节日补贴2000元∕年,报刊杂志活动费4200元∕年);13、杜XX因受到刺激所花费的医疗费5586.67元+6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第二中医院承担。一审于2009年8月26作出(2009)涧民一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第二中医院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2月5日本院作出(2010)洛民终字第47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了(2009)涧民一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该案发回后,一审于2011年6月28日作出(2010)涧民一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杜XX和第二中医院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3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杜XX的委托代理人狄XX,崔铭,上诉人第二中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韩冠先、陆东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认定的事实是:患者李广林(出生于1928年8月21日,系李金玲的丈夫)于2008年8月11日下午17时许以“发烧三天加重一天”为主诉,到第二中医院处住院治疗(住院号:974977),中医诊断:发热、外感发热、风寒型;西医诊断:急性肺炎、脑梗塞后遗症、糖尿病、高血压病。在李广林住院期间,第二中医院使用了多种中西药物。2008年8月14日下午4时20分,李广林病情骤变,呼吸、心跳骤停,第二中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10时许死亡。因患者家属认为第二中医院在对患者在抢救过程中措施不力(用药不当混乱、上呼吸机延迟50分钟、电除颤延误25分钟等情况),第二天即向洛阳市涧西区卫生局反映情况,洛阳市涧西区卫生局到第二中医院处复印了患者李广林的病案(以下称《卫生局病案》)。2008年9月9日,李广林家属到第二中医院复印了病案(以下称《医院病案》),经对比两套病案后发现《医院病案》上涂改30多处。杜XX于2008年12月16日诉至该院,该院于次日作出受理决定。庭审中,杜XX提出在《卫生局病案》和《医院病案》中的“三测表”上有30多处改动,其中脉搏涂改14处、体温涂改11处、呼吸涂改8处;另在《经治医师与患者(或家属)谈话记录》上由“患者愈后不良”更改为“患者预后不良”。

  第二中医院对此的解释为:2008年8月15日涧西区卫生局把病历复印了,8月18日医院把病历归档时审查,发现“愈后不良”中的“愈”写错了,就更正为“预”,当时更改人员有点紧张,把墨水瓶给打翻了,把三测表弄脏了,原件扔掉了,所以就对照病历又重新填写了三测表。

  在原审中,该院委托中国科协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杜XX认为:第二中医院非法修改、伪造、篡改病历35处,病历不真实、不能作为司法鉴定送检材料及证据进行司法鉴定。中国科协司法鉴定中心将委托鉴定退回,无法鉴定。

  一审判决认为:病案是以医治疾病为目的,对患者健康状况及其所患疾病的发生、发展与转归过程、治疗方法和治疗效果所作出的全面而真实的记录,这对人民法院正确处理医患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病案是很重要的原始资料,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医务人员认为确有必要对病案进行追记或补充时,只能另写病程记录。第二中医院对患者李广林的诊程过程中对病案上的《三测表》进行了涂改,与《卫生局病案》中的《三测表》对比之后出现30余处更改,且又没有保留更改前《三测表》原件,出现了两套不同的《病案》。第二中医院这一做法,使本院对其制作《病案》的严肃性、真实性产生质疑。诉讼中,由于第二中医院出具有两套《病案》,真实性无法确认,致使无法进行司法鉴定。因此,第二中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在本案审理终结前,杜XX主张按2009年洛阳市统计局统计的在岗职工工资收入为标准计算赔偿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对杜XX要求的医疗费6648.67元、丧葬费14262元、死亡赔偿金79745元、陪护费91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营养费120元,属杜XX正当损失,计算方法正确,予以认定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体育东路羊城国际商贸中心大厦东塔七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