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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知名律师:新刑事诉讼法可能会给刑事辩护律师带来新风险
作者:李广健 时间:2012-03-17
湖州知名律师李广健:《新刑事诉讼法》有可能会给律师执业带来新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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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被视为律师业的高风险领域,一个重要原因是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某种程度上成为许多刑辩律师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据全国律协调查显示,从1997年刑法第306条出台至2007年10年间,全国有108名律师因妨害作证被追诉,最终被认定有罪的仅为32起。由于在追诉律师犯罪的程序上缺乏周延的设计,客观上使得辩护律师极容易陷入风险,一旦被告人翻供或证人翻证,律师就可能被认定为“指使”或“引诱”。李庄案后,更造成刑辩律师对妨害作证罪的心理恐惧,根本原因也许不是立法条文本身,而是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滥用。
为保障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同一案件的侦查机关随意对辩护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新刑诉法第42条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殊不知,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可能是隶属同一上级机关的兄弟机关等某种关系,难以禁止“职业报复”。
可见,无论是满足律师对于刑事追诉程序的公正性期待,还是避免执法人员滥用刑法第306条进行打击报复,都有赖新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人犯罪的追诉程序进行科学公正的设计。
虽然新的刑事诉讼法已经注重了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权的保障问题,但所涉内容仍还茫然,比如律师执业权遭侵犯时的救济、保障律师正当的执业行为不受法律追究等,新法并没有明确。
要彻底化解律师对刑法第306条的不安,还需要立足刑事诉讼程序进行更完善的规范。既要赋予律师对抗打击报复的必要性救济权利,也要设定严格公正的追究律师犯罪的程序,同时引入刚性的外在监督力量,从而有效防止辩护人受到不公正的追诉。从一个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方面上来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有希望也有失望。
新刑事诉讼法使律师的辩护人身份提前确立,势必就与公检法介入更长、抗辩性更强,是否意味着辩护人自身风险更大?值得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