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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人如何履行代理职责及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 (2011-03-29 14:24:42)
标签: 杂谈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人如何履行代理职责及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
——律师手记 王绍涛
今天,我要讲的是关于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人,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也包括了辩护律师的职业风险。我们有一些律师,可能还不明白刑事案件的代理人是一个什么样的角色?他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代理人,究竟有什么区别?我们的司法实践中,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究竟会遇到些什么样的尴尬?这些问题实际上不仅仅是年轻的律师,或者是刚刚跨入这个行业的律师,实际上我可以肯定,连我们的很多执业多年的律师,他也不一定搞得清楚,有一些可能他就没有代理过作为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有一些虽然代理过,但是他可能没有去做认真的思考。
实际上,作为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和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两者不是同一个概念。因为不是同一个概念,他在诉讼中的地位、作用是完全不一样的。但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的法官经常会把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这就导致了什么现象,或者导致了什么情况发生呢?可以说99%的法官都要把这两者搞混,搞混后会面临什么样的状况呢?就面临我们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出席法庭的时候,我们在法庭调查阶段,他不会问你代理人是否有发问,在质证阶段法庭也不会问你代理人是否有质证意见,在法庭辩论阶段他也不会让你参与进行法庭的辩论。只有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这一块,他要求你发表意见,而且发表意见的时候他只要求你只针对民事赔偿部分,即是不是该赔,该赔多少,赔的依据是什么?要求你只对这个发表意见。
大家想想,一个刑事案件的被害方或者被害方的亲属要委托一个律师,他是不是只要求你对民事部分发表意见呢?显然不是的。实际上,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他不一定认同,或者说不一定完全认同。而且公诉机关的身份是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而被害人的代理人他是完全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被害方的角度,要对这个犯罪行为进行指控,实际上被害方的代理人是在变相的,或者一定程度上是控方的律师。在国外,实际上他就是控方的角色,指控人的角色,法律上规定是很明确的。但由于司法实践中法官没有把这两个问题搞清楚,导致我们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往往在法庭上非常委屈。委屈在哪儿呢?委屈在你没有多少说话的机会,你无权对整个刑事案件的定性、量刑、它的社会危害性、对被害人造成的严重的后果,你无法正常地阐述意见,这就是为什么被害人的代理人很委屈的地方。所以,我可能有将近十年左右没有再代理被害人的案件,因为实际上被害人的代理人比做一个辩护律师要难做得多。作为一个辩护律师,他的权利在法庭上基本上是可以保障的,但作为一个被害人的代理人,他的权利在法庭上往往得不到保障,很委屈,所以我一般都没有做。
但是,去年我接到了这样一个案子,这个案子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案子。在一个偶然的情况下,当事人找到我,我才代理了这个案子。通过代理这个案子,我又重新梳理了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如何去维护被害方的合法权益。在这个案子中有律师被抓,有警察被抓。那么,我们如果站在一个辩方的律师角度,如何去维护你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去避免在执业中的风险。通过这个案子跟大家一起分享。
一,“太无聊了,出去找个人砍一下……”,疯狂透顶的杀人动机。
本案发生在红河州个旧市。2009年4月20日凌晨1点左右,三个被告,这三个被告全部是80后的,其中一个是90后的,一个89年,最大一个86年,就这么三个小伙子。其中一个叫李祥,在给一个游戏厅看场子。三个人晚上就出去吃饭喝酒,之后就到李祥看场子的这个地方。其中一个人的女朋友,他们是吃饭喝酒的时候在一起的,当女朋友走了以后,李祥提了一个建议,说“太无聊了,出去找个人砍一下……”大家注意,太无聊了,出去找个人砍一下。不是去找一个人打一下,或者怎么样玩一下。这个是在公安的起诉意见书中记载的,而且三个被告对此做了一个应证。“太无聊了,出去找个人砍一下……”这个建议提出来以后,另外两个被告林金凯、王奇明当即表示同意。李祥就从箱子下把刀子拿出来。什么刀子?叫开山刀。这两天大家看电视剧《大刀向鬼子们的头上砍去》的那种大刀,一面是刀刃的,一面是未开刃的。基本上是在80公分左右的开山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