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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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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的合法诉求,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2011-03-21 10:58:21)

标签: 杂谈

刘晓萍诉吕小玉、李卓青等七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申请再审一案申诉人方代理意见

 

尊敬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诉人刘晓萍(原附带民事原告)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申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本代理人在认真研读一审、二审判决,全面了解案件过程的基础上,认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一、申诉人要求赔偿的残疾赔偿金的请求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于法有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已经把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列入“物质性赔偿”的范围,显然已经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解释》 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依据该条第二款的表述,最高人民法院把《解释》第 人身损害解释 》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第二项第( 五)条第 4 款指出: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的具体实施解释,该解释明确自2 004 5 1 日起实施,凡以往把‘死亡赔偿金’认为带有‘精神抚慰性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诉请赔偿死亡赔偿金,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再适用。

因此,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是可以理解的,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不予支持则是违背法律规定和原则的。

三、从本代理人收集到的全国各地法院的附带民事判决来看,大部分法院对于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是旗帜鲜明予以支持的。这些判决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述判决都鲜明支持了被害人作为民事诉讼原告提出的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赔偿金的要求,充满了人文关怀和法律正义。尤其是本案的申诉人刘晓萍,小小的年纪便被被告人侵害落下严重的残疾,丧失了大部分劳动能力,并且由于腰部受伤严重尚且需要二次手术,如果不能得到相应的残疾补偿,将严重影响到他的生存状况。这与保护基本人权的立法本意,立法原则也是相悖的。

 综合上述意见,希望贵院能充分权衡法律的规定,充分参考北京以及其它兄弟省份的判决,充分保护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被害人的权利,衡平社会权利和秩序,保护支持申诉人提出的残疾赔偿金的要求。

                                       

              委托代理人:董

                                              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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