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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曹某抢劫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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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曹某抢劫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作者:姚纪言 时间:2012-06-22 查看(224) 评论(0)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诉讼请求:
一、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康某、曹某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元。
事实与理由:
2011年5月25日下午,被告人康某与被告人曹某相约第二天凌晨打狗,次日凌晨4时许,两人准备好打狗用的弩和装有氯化琥珀胆碱的弩镖,由曹某骑着摩托车搭着康某一·寻找目标,打死两条狗之后,两被告人行驶到双峰县梓门桥镇龙王殿村坪上组·段时,发现被害人宋某家门前有只黄狗,被告人康某将狗射死后去捡时,被害人从家里出来发现有人偷狗,便上前拦住曹志良驾驶的摩托车,曹某加速冲了过去,被害人被撞得往后仰了一下,摩托车也撞得拐了一下,这时康某左手抱着狗,右手拿着装了镖的弩往水泥·走来,被害人一边高喊:“抓贼!抓贼!”一边身手拦着康某不准其离开,双方发生拉扯,在拉扯过程中被告人康某举起弩对着被害人射了一镖,然后,抱着狗搭上曹某的摩托车两人逃离现场,被害人中镖后追赶两被告人十多米后倒地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氯化琥珀胆碱中毒死亡。
2011年7月1日,两被告人被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另查明,被告人康某曾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5月23日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属于有前科的犯罪分子。
被告人康某、曹某的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并造成了极大社会Σ害,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特向贵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法院支持为感!
此致
¦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赔偿清单
被害人宋某死亡赔偿损失清单及计算依据
元
(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元。)
元
元
元
元
7、被扶养人生活费:4310x7年=301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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