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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刑事辩护词及附带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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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刑事辩护词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2011-05-13 17:2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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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刑事辩护词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作者:西安律师李有法
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刑事辩护词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基本案情:向某某与他人殴打他人致人伤害,在公安阶段被取保候审,在法院审理阶段,由于积极赔偿,在民事赔偿上划分责任,向某某被处以缓刑。
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
刑事辩护词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向某某委托,指派某某律师为其辩护人及民事诉讼代理人。现结合本案证据,事实及适用法律,就刑事和民事部分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刑事部分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方指控,敖xx与向xx对敖某构成共同故意伤害,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对公诉方发表公诉意见时指出向xx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表示赞同。
二、向xx具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是量刑情节。
1、向xx应认定为自首。2009年1月3日9时事情发生后,向xx接到派出所干警的电话,自动于2009年1月3日晚22时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如实交待了案件基本事实。公安机关对向xx作了询问笔录。辩护人认为,向xx是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应派出所陈宇电话通知,自动到派出所投案,之后接受询问,交待了基本事实,向xx的行为符合“自动投案、如实交待”两个法律要件,依照刑法关于自首规定,应认定为自首。至于公诉方称是用传唤证传唤到派出所,辩护人认为,用传唤证传唤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是否用传唤证传唤不影响其自首的成立;而且向xx是应电话通知,向xx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后,才在传唤证上签的名。
2、受害人敖x、董x具有明显过错,对事情的起因以及由民事纠纷演变为刑事伤害案件起着直接作用。
本案证据证明:受害人敖x系敖xx的儿子,自91年结婚以后,一直不赡养老人,并且经常打骂敖万章;为赡养纠纷,2000年诉至法院,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敖x每年给付赡养费500元,直到现在2009年,敖x分文未付。此是赡养纠纷。
其二,在老屋旁边小地名沙坪,约二分多的旱地,经营权登记在敖xx的农村承包合同上,但敖x强行侵占耕种,为此事,村委会、镇司法所多次调解,调解多次,给出了几个意见,但敖x一个都不接受,我行我素,置之不理;在2009年1月3日出事前一天,村委会还为此事进行调解。
其三,敖x蓄意闹事,具有挑衅性。2009年1月3日,敖x带着挖锄和铁管斧头,来到老屋旁有争议的田块,如果是挖田,则只带挖锄即可,带斧头是何用意?很明显,斧头不是挖田工具,敖x带斧头,是有预谋的闹事用意。
其四,敖xx提供的证据证明:敖x、董x两口子一直因赡养、土地、家产纠纷,多次打骂父亲敖xx,小的纠纷不算,比较大的打敖xx的事件就达八九次之多,甚至将敖xx牙齿打掉几颗、有时打得敖xx吐血。
3、敖xx、向xx用木棒打敖x,具有两个重要情节
第一个情节:在敖xx老屋旁边,敖xx所以用木棒打敖x,是因为敖x要强行挖田,双方言语不合,敖x挥斧要砍敖xx,向xx上前用手一拦,斧头将向xx右手划伤,这时敖xx、向xx随手拎起木棒,才打敖x。由此可见,是敖x蓄意带着斧头上门闹事行凶,光动手伤人,敖xx、向xx出于自卫才用木棒打敖x。从证据角度讲:敖x陈述是敖xx先动手,敖xx、向xx供述是敖x先动手用斧头砍;在“一对一”的证据情况下,如何采信证据?辩护人认为应采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来认定,即认定被告人敖xx、向xx没有先动手。在上述关于“谁先动手”只有两种说法的情况下,既然认定被告人敖xx、向xx没有先动手,则只能认定受害人敖x先动手用斧子砍人。证人证言,以及门诊病历证明向xx右手划伤等证据可以补强上述认定。
第二个情节:在丁书记加油站处,本来被告人敖xx、向xx以及受害人董x、敖x在丁书记的解交下,双方相持着,而董x乘人不备手持镰刀朝敖x梅右膀子砍去,敖x梅一闪,衣服被砍破了;见此情景,敖xx十分气愤,才用木棒朝董x乱打;敖x平忙上去拉敖xx(指劝架),董x被打在地后,仍捡起木棒打上去解交的敖x平,敖x梅见状后欲上前,被敖x用拳打,用脚踢,用膝盖顶,;向xx见自己的妻子被打,遂上前用木棒打敖世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