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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上负有特殊义务的人能否紧急避险? 南京辩
职务上负有特殊义务的人能否紧急避险? 南京辩护律师,刑事律师咨询,刑事辩护律师
【案例】
方某是一名火车司机。一天,方某驾驶一列客车从A城市驶向B城市。在行进途中,方某猛然发现前方的铁轨被截去了一段,怕刹车来不及避免火车脱轨,情急之下,方某打开火车的窗户, 跳车逃生。 火车随即脱轨,引发事故,造成100多人死亡,200多人受伤。方某的跳车行为构成紧急避险吗?
【律师分析】
方某跳车的行为不能构成紧急避险。紧急避险不能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本案中,火车司机方某不可以为了避免本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而实施紧急避险的行为。因此,方某为了保命,自己跳车的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方某在危险丽前没有履行自己的特定义务,致使事故发生 造成重大的损失,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不作为犯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 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 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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