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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的辩护(重罪改轻罪并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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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的辩护
——单位不能成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主体
窦荣刚律师
一、案情背景
包某、陈某某(女,包某之妻)及耿某某、李某某等人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一案,由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于 2007年12月27日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包某、陈某某(女,包某之妻)及耿某某、李某某等人有以下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包某成立淄博六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和公司”),包某系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任经理。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欠佳。2006年初,包某、陈某某先后结识了几名韩国人后,双方商定韩方负责向六和公司发假工作邀请函和安置赴韩打工人员,包某、陈某某负责招集出国打工人员办理出国证件,并收取一定费用。自2006年初到2007年8月间,几名韩国人先后以多家韩国企业名义发来假工作邀请函,包某、陈某某指使耿某某、李某某等六和公司职员,采用刻假印章、制作虚假的公司营业执照、编造虚假管理人员身份、在职证明并组织培训等手段,以商务考察的名义把招集来的有出国打工意向的78名农民或无业人员,分别伪造为多家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身份,骗取赴韩国商务考察签证,供上述人员赴韩国打工使用。被招集人员中,有68人成功偷渡到韩国打工,有5人被边防检查查获被阻止出境,有7人被韩国遣返回国,有2人的商务签证正在骗取中。其中犯罪嫌疑人包某、陈某某参与了全部作案,骗取商务签证78本,非法获利859250元,被告人耿某某、李某某等人参与了部分作案。
根据查明的事实,侦查机关在递交审查起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提出了本案犯罪嫌疑人包某、陈某某(女,包某之妻)及耿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犯罪的起诉意见。
在案件即将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之前,我们接受包某身在淄博的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在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阶段为包某辩护。
二、辩护工作
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包某,以及到审查起诉机关查阅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程序案卷等案件材料,辩护人基本掌握了本案事实。在对案件事实有了初步了解之后,辩护人也开始考虑本案的定性问题,即,侦查机关认定包某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是否成立?
根据刑法第318条的规定,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并有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等加重处罚情节之一的,依法就应当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犯罪嫌疑人包某将来被法院判决构成该罪,鉴于其组织出境打工的人数达76人之多、获利数额达85万元之巨,他,以及他的妻子——同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都极有可能会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此种结果,是我们的委托人不愿接受的,自然也是辩护人着力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