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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与人发生矛盾 致人死亡 属于故意杀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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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2009年4月的一天晚上,23岁孙某酒后驾驶一辆大货车在某县城北向南行驶,在超越与其同方向行驶的一辆公交车时两车发生摩擦,随即两人遇到十字红灯停了车,公交车司机孟某下车到孙某的汽车驾驶室左侧,抓住车门欲与孙某理论,孙某见状即发动汽车,孟某便抓住孙某汽车的左侧门,孙某不顾孟某的安全,闯红灯加大油门向前驶出300多米时,从右超越同方向行驶的另一辆货车时,孟某被该车车箱伸出的钢筋挂下来,该孙驾车逃逸。孟某因伤势过重,于次日凌晨6时死亡。经法医鉴定,孟某系头部受到强大外力的撞击致颅脑损伤死亡。

本案在审查批捕过程中存在着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孙某在行车中与孟某产生了矛盾,当孟某扒车欲与其论理时,孙故意开快车欲甩开孟某,他在主观上对孟某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结果在超车时将孟某摔下导致其死亡,因此,该孙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孙某明知孟某扒在车门外,快速行车会导致其摔下致死的严重后果,但其主观上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快速强行超车,导致孟某从车上摔下致死。客观上,孙某违章行车造成孟某从车上摔下致死的结果。因此,孙某的行为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罪特征,应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罪。

评析:

笔者认为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一、孙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如何认识,首先从主观方面讲,孟某扒在孙某车外,这一点孙某是明知的,但他不顾孟某的安全,居然加大油门闯红灯疾驶和违章从右边超同方向行驶的货车,是故意进行的。虽然,孙某对其行为究竟造成孟某的伤害的结果还是死亡的结果不能明确预见,但他对孔某可能死亡的结果应该是能够预见的。

二、孙某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持放任态度,从刑法理论上讲,放任是指行为人追求某种目的而不顾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或者说是不想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该案件,孙某明知孟某扒在其车左侧门外,为了甩开孟某不顾孟某的安危,闯红灯加大油门急驶,并在驶出300米后,从右侧超方向行驶的货车,孟某被挂下后,孙某急快驾车逃逸,这些均表明孙某对孟某被伤害或致死亡的结果,并非想逃逸,而是一种放任态度。

综上所述,本案中孙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孟某伤害或者死亡的结果,却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从而导致孟某受伤后死亡的结果,故根据这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2条之规定,应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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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律师找到证据证明是在酒后纠纷,无故意杀人动机,
一般不算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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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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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故意杀人。是无意识杀人,喝过酒了,没有了是非分明,哎,你爸爸还没事把, 劝你长大后不要喝酒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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