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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梅、王艳辉、付佐枝行贿案

【找法网 贪污贿赂罪案例】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海刑初字第10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红梅,女,1974年9月12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北京市平谷区幸福小区14楼6门7号。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04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艳辉,女,1974年6月28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北京市平谷区广播电视中心文艺部编导,住北京市平谷区园丁小区甲4楼2单元2号。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04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志新,北京市威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付佐枝,女,1973年4月1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北京市平谷区新平北路34号院10楼6单元7号。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04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静,北京市威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5)第624、626、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红梅、王艳辉、付佐枝犯行贿罪,于200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云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红梅、被告人王艳辉及其辩护人王志新、被告人付佐枝及其辩护人李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4年1月间,被告人王艳辉、李红梅、付佐枝伙同马所琴(在逃)为华港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森林垫资2180万元人民币,在北京市工商局昌平分局注册华港公司以获取高额利息。在注册公司的过程中,被告人李红梅等人的虚假垫资行为被北京市工商局执法检查大队副大队长王卫(另案处理)发现,218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被工商局依法冻结。同年3月,被告人李红梅、王艳辉、付佐枝等人通过赵永胜、马云(均另案处理)向王卫行贿共计85万元人民币以达到解冻资金、获取营业执照的目的。后王卫仅以“无照经营”为由对被告人李红梅作出处罚,并擅自决定将2180万元注册资金解冻,同时通知北京市工商局昌平分局核准华港公司注册成立。同年3月29日,北京市工商局昌平分局发放了华港公司的营业执照,后被告人李红梅等人将2180万元注册资金全部抽逃出华港公司。
2004年10月11日,侦查人员将被告人李红梅从其住处带至检察院接受询问,后被告人李红梅提供被告人王艳辉的工作单位,侦查人员将被告人王艳辉带至检察院接受询问。侦查人员在李红梅的带领下,将被告人付佐枝带至检察院接受询问。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红梅、王艳辉、付佐枝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行贿罪;且被告人李红梅具有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的立功情节,提请本院对三名被告人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红梅对检察院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提出异议。被告人王艳辉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王志新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王艳辉在被司法机关追诉后,能够如实交代行贿行为,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付佐枝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李静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付佐枝系初犯,且在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04年1月间,北京市工商局执法检查大队在调查北京华港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虚假出资一案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注册资金来源有问题,遂通知昌平工商局执照登记处暂缓发放营业执照,并冻结了2180万元的注册资金。其后,为华港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发起人杨森林非法垫资的被告人李红梅、王艳辉、付佐枝及马所琴(在逃)等人通过赵永胜(另案处理)联系到时任北京市工商局平谷分局执法检查大队副队长的马云(另案处理),委托马云向负责处理该案的北京市工商局执法检查大队副大队长王卫(另案处理)行贿,以避免受到相应处罚。
2004年3月19日,被告人李红梅、王艳辉、付佐枝根据马云、赵永胜的授意,将筹集到的行贿款人民币50万元交给赵永胜,由赵永胜转交给马云,并由马云向王卫行贿。
2004年3月下旬,被告人李红梅、王艳辉、付佐枝根据马云、赵永胜的授意,再次筹集了行贿款人民币30万元,委托赵永胜转交给马云,由马云向王卫行贿。
2004年3月26日,被告人李红梅、王艳辉、付佐枝与赵永胜等人到北京市工商局执法队找王卫商谈解冻华港公司注册资金之事时,通过赵永胜向王卫行贿人民币5万元。赵永胜于当日在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楼前停车场将5万元人民币交与王卫。
综上,被告人李红梅、王艳辉、付佐枝通过马云、赵永胜共向王卫行贿人民币85万元。
2004年10月11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根据线索,将被告人李红梅从其家中带到平谷区人民检察院进行询问,李红梅向检察机关如实供认了其伙同王艳辉、付佐枝等人向王卫行贿的事实,并提供了王艳辉、付佐枝的住址,后侦查人员根据李红梅提供的线索,将被告人王艳辉、付佐枝带至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王艳辉、付佐枝亦如实供认了其伙同李红梅、马所琴等人向王卫行贿85万元的事实,但检察机关当天未对李红梅、王艳辉、付佐枝立案,亦未采取强制措施。同年11月23日,海淀检察院对被告人李红梅、王艳辉、付佐枝依法立案,侦查人员于当日通过电话将被告人王艳辉、付佐枝传唤至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并办理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检察机关在侦查期间收集和调取的如下证据:
1、被告人李红梅的供述,证明其曾供认2004年1月间,其与王艳辉、付佐枝、马所琴为杨森林注册公司一共非法垫资2180万元,结果被市工商局执法大队发现,注册资金全部被冻结。当时负责查办此事的是王卫,其与杨森林等人就开始托人找王卫疏通关系。后王艳辉通过她的一个亲戚叫赵永胜,找到平谷工商局执法大队的马云,马云答应帮忙。2004年3月19日,王艳辉说赵永胜提出要50万元先去“趟趟路”,其就与王艳辉、付佐枝、马所琴凑了50万元,交给了王艳辉和她爱人。第二天王艳辉说赵永胜已经把钱给王卫了,让其等消息。过了3天,王艳辉打电话说钱不够,还要30万元,其与王艳辉、付佐枝、马所琴又凑了30万元,交给了赵永胜。又过了2天,王艳辉通知其到市工商局执法大队作笔录,3月25日赵永胜带着其去执法大队见到王卫,王卫说事情他已经知道了,还问其为什么不早找他,这件事按照无照经营处理,还要罚款30万元。后王艳辉等人就跟着工商局的人去交了罚款,其在工商局作完笔录就一起回了平谷。但由于不放心,3月26日其与王艳辉、付佐枝、马所琴、赵永胜等人又去执法大队找王卫,是赵永胜与王卫联系的,赵说王卫还要5万元,是给法制科的,给了钱就能出执照。其与王艳辉等人就又凑了5万元,但怎么给王卫送的其不清楚。后来杨森林拿到了执照,并给了其11万元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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