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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祥胜涉嫌挪用公款、受贿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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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祥胜涉嫌挪用公款、受贿案辩护词 (2011-10-06 11:54:33)

标签: 杂谈

朱祥胜涉嫌挪用公款、受贿案

       

辩护要旨: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二、乡政府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在拆除村委会砖瓦厂的过程中,并无法定的行政执法职权,且其否认是拆窑的主体,即否认实施了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朱祥胜在拆除砖瓦厂的过程中不是“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朱祥胜不是从事上述规定中“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的人员,不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朱祥胜及其亲属的委托,江苏沂淮律师事务所指派仲东华律师出庭担任朱祥胜的辩护人。根据庭前会见、证据材料及庭审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朱祥胜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关键看其是否符合《刑法解释》(四)、(七)的规定。

一、被告人朱祥胜不构成受贿罪。

朱祥胜在拆除高港砖瓦厂过程中,不属于《刑法解释》(七)规定的“协

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1、淮安市楚州区城东乡人民政府(下称城东乡政府)在拆除高港砖瓦厂的过程中,并无法定的行政执法职权,且其否认是拆窑的主体,即否认实施了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

矿产资源法》第39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44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号)》要求“一、对…高港砖瓦厂…等

条,对未取

下面的城东乡党委会议记录及时任官员均否认城东乡政府是拆除主体,否认城东乡政府实施了拆除高港砖瓦厂的具体行政行为。

城东乡党委年、主体十分明确,拆除主体是高港村…”;

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检察院(下称检察院)2010611日对仇庆国的询问笔录:“答:…宗区长当时表态要不惜一切代价抓紧时间拆除,乡里可以先借钱给高港村…拆除的主体是高港村…”、“问:高港村窑厂拆除作为高港村支部书记朱祥胜负责什么工作?答:高港村作为拆除窑厂的实施主体…朱祥胜作为高港村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卷宗27页)。

检察院2010617日对颜廷浪的询问笔录:“问:高港村窑厂拆除作为高港村支部书记朱祥胜负责什么工作?答:…朱祥胜作为高港村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卷宗32页)。

以上证据证明,高港村是高港砖瓦厂拆除的主体。

城东乡党委万乡里借给村里处理债务,乡里拨付20万给高港村里处理矛盾…(卷宗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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