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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案被告人称受逼供 侦查员出庭力陈证据合法
前情提要:今年7月9日,本报报道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凭祥审理的一起大米走私案。该案8名被告人在侦查中均作有罪供述,一审均因“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刑(最高被判刑15年,并处罚金3600万元),但在二审法庭上,8人一致声称在侦查中受到诱供、逼供,所作供述不实。鉴于此,审判长宣布暂时休庭,对取证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调查
9月7日,本案恢复开庭,数名曾经参与审讯的海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称侦办此案是“依法办案,文明取证”,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提出了多项质疑。
据了解,今年7月1日,《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侦查人员亲自出庭接受问话,正是新规定实施以后刑事法庭上出现的新现象。有法律界人士称,新规定的实施已在司法界引起了不小的震动,它对侦查机关办案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加了侦查机关办案的工作量,但它对证据的“严格要求”,无疑是法治进步的表现。
四侦查员出庭作证
9月7日上午8时45分,本案正式恢复开庭。应检方要求,4名参与审讯的海关侦查员相继出庭作证。问话开始之前,各位证人均按审判长的要求,在“如实作证保证书”上签了字。
首先出庭的是侦查员何某。他称,海关侦办此案是在2007年,当时他是负责人之一,他们对本案8名被告人的审讯都是法律规定的“双人作业”,整个过程均依法办案、文明问话,绝不存在引诱、诱供、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审讯的过程有录像为证。
接着出庭的余某和毛某两位侦查员也表示,他们从无打骂被告人的行为,本案的每个被告人都接受过多次讯问,每一次的审讯笔录他们都拿给被告人亲自核对过,被告人亲笔签有姓名。因此,讯问笔录的真实性不容质疑。
最后一个出庭的侦查员名叫韦某,她称是海关内勤人员,侦办此案时曾参与问话。当被问到她讯问过谁时,她特别提到了被告人黄春回。她说,当时黄春回带着一个小女孩,为了减少对孩子的不利影响,她还帮带了孩子。
当面对质取证过程
在前3位侦查员作证时,多名被告人表示有问题要问,然而当审判长准许他们提问时,他们大多不知如何发问,只是反复诉说如何被逼供、诱供——有人称被威胁,有人称被体罚,有人称受到“只要签字就可以很快出去”之类的话引诱。但侦查员们表示,他们没有那样做过。
一名被告人说,她当时供认有罪的那份“自述书”不是事实,是侦查员写好后叫她抄的。她问侦查员:“我的那份‘自述书’是我写的还是你写的?”侦查员反问道:“‘自述书’当然是你自己写的,怎么会是我写的呢?”
被告人陈朝忠对“核对笔录”的说法提出了质疑,他称自己根本不识字,想找人帮忙核对也未得到允许。侦查员称,每一次笔录内容他们都念给陈听,陈并没有提出异议。
被告人刘家红称,他在海关首次接受讯问时,侦查人员曾以“不给吃饭”相逼,使他饿了肚子,他的辩护律师就此向侦查员发问。侦查员何某称,案发当天他们一共抓了20多个人,由于忙着办案,他们自己也一直饿着肚子,后来他们买来盒饭,和嫌疑人一起吃了饭。侦查员毛某也表示,当时的盒饭是单位点人头买的,“有我们吃的就有他们吃的”。
在黄春回的10次讯问笔录中,有6次都有侦查员韦某的签名。然而在法庭上,黄春回和其他被告人都称“没见过”韦某,没有问题要问她。韦某见状笑问黄春回:“我剪了短发你就认不出我了?”
在黄春回的辩护律师发问时,韦某称审讯黄春回时她既没有问话也没有做笔录。律师由此质疑,所谓的“双人作业”难以令人信服。而有多名被告人也称,审讯时只有一人。在此后的法庭辩论阶段,检察员解释说,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在办案时“双人作业”,目的是为了相互监督,避免非法取证行为,但规定并没有要求两人都要进行问话和记录,一般由主办人问话、记录,另一人进行协助。
在随后的庭审中,检察员又举出了另外4份证人证言,其中有3份也是侦查员证言——3人一致称当时是合法取证,另有一份是办案督察员的证言,称本案侦办过程中“没有违法违纪现象”。但8名被告人说,“他们说的不是事实,和当时审问我们的情况不一样”。
庭上播放讯问录像
除了证人、证言之外,检方提供的另一组重要证据,就是在侦查机关调取的审讯录像。在9月7日下午的庭审中,检察员将已刻制成光盘的录像提交给法庭,当庭播放了8名被告人的审讯录像。这些录像均在看守所的审讯室录制,在播出的画面中,确实看不到逼供、诱供、引供等非法取证行为,而且被告人在录像中确实说,他们知道自己所买卖的大米是某国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