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职务侵占辩护词_鲁文_成功案例
成功案例
职务侵占辩护词_鲁文_成功案例
作者:鲁文 日期:2012-05-30
承办律师:鲁文、边学梁
基本案情:
刘某某原系苏州某针织企业有限公司样品编织科组长,在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前,已在该单位工作近10年。刘某某在工作期间,虽然不算出类拔萃,但也算勤勤恳恳,和单位也一直相安无事,直到2011年6月,由于刘某某无法及时偿还打牌所输的欠款,心生歹念,明知单位对废纱存在管理漏洞的情况下,利用自身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将单位的废纱偷运出厂并变卖。2011年11月,苏州某针织企业有限公司的职工唐某通过监控录像发现有人偷运单位的废纱,至此,刘某某的罪行败露。2011年11月18日,刘某某依法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刑事拘留。经苏州市吴中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刘某某职务侵占的样纱余料价值32670元。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之妻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刘某某的辩护律师,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在开庭前,我们认真查阅了法庭提供的案件材料,会见并仔细听取了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今天,又参加了本案的庭审调查。通过这一系列的刑事诉讼活动,我们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并形成了对本案的辩护意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现依照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同公诉人商榷,供合议庭参考:
1、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应当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在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在归案后,第一时间如实供述了其分别于2011年10月20日和2011年10月23日曾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