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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诈骗”政府拆迁巨款的无罪辩护(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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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诈骗”政府拆迁巨款的无罪辩护(一审) (2012-07-27 10:23:54)

标签: 诈骗罪 政府拆迁赔偿 无罪辩护 杂谈 分类: 经典案例

 

 

 

 

案情介绍及办案经过

本案被告人一家三口被以诈骗罪为由羁押,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各种理由将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延长到极致,一审法院三次开庭审理。公诉机关在第一开庭之后,针对辩护意见,以申请延期审理的方式对侦查机关的证据进行补强;而一审法院在控方补强证据仍然不能指控犯罪的情况下,针对辩护意见,直接以核查证据为由,对控方的证据再进行补强。诉讼程序已不是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制约,而是公检法三机关生产犯罪分子的流水线。

案情为:1994年,郑永军向蚌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了以其自己为法定代表人的蚌埠市华联机械制造厂,2002年因未参加年检而被管理局决定吊销执照。20072月,甘怀邦用原厂址向蚌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淮上区分局申请注册了个人经营性质的华联机械制造厂(以下简称“市华联长”)。同年,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对是华联长拆迁,甘朝苏让郑永军使用已经被管理局决定吊销的市华联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材料,帮助完成市华联厂拆迁。 2007728日,蚌埠市淮上区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经办人孙富斌和市华联厂经办人甘朝苏共同委托评估公司对市华联厂的建筑物及物品进行评估并形成了评估报告。后拆迁事务所依据评估报告和同甘朝苏、甘怀邦、郑永军的多次谈判达成的协议,约定补偿给市华联厂807万余元拆迁补偿款。201078月甘怀邦、郑永军和甘朝苏先后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初甘朝苏从蚌埠市原郊区吴小街镇工作人员孙富斌办公室拿走了一本盖有“蚌埠市郊区吴小街镇村建土地环保站”公章的空白建房执照,并指示甘怀邦在上填写内容和绘图,编号为“郊字2001年度103号”。依据评估报告,甘朝苏、甘怀邦、郑永军使用虚假的郊字(2001)年度103号建房执照骗取拆迁补偿款308万余元人名币。

本案2010816日,本人接受甘朝苏妻子郑永芳的委托,担任甘朝苏侦查阶段的律师和公诉、一审阶段的辩护人。一审第一次开庭后,安徽皖中律师事务所朱庆华律师介入此案。我们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不仅证据不足而且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330日,本案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甘朝苏成立诈骗罪。

 

 

   

审判长、审判员:

   请允许我直接为甘朝苏发表无罪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所谓犯罪事实因证据不足而不能成立;不仅如此,即使指控的事实俱在,甘朝苏等被告人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

一、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

(一)认定建房执照系甘朝苏取得并指使甘怀邦填写证据不足

1、孙富斌证言不真实、不客观

涉案建房执照加盖的“蚌埠市郊区吴小街镇村建土地环保站”印章和被鉴定为甘怀邦书写的“吴小街”字样形成的先后顺序至关重要。然而尽管公安机关进行过周密的调查,此重要事实并没有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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