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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罪大恶极的罪犯还有律师为他辩护
根据律师法关于律师的定义,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职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维护社会的正义是法官做的事。律师所要做的应该是在合法范围内,热忱为当事人代理。客户优先,律师就免不了钻法律的漏洞,找“不健全的条款”经营,以尽量满足客户的要求,帮他摆脱或减轻法律责任。因此法律本本的规定,对于市场化运作的律师来说,未免是形式主义的。他常常缺乏维持社会正义的动力,除非客户的全部要求都刚巧符合社会公益道德。为了寻求对客户最有力的法律解释或审判结果,他必然要利用法律的歧义,片面理解甚至强词夺理。
律师制度是现代法治的一根台柱。现代法治在本质上是一种用权力话语重写历史、以程序技术掩饰实质矛盾的社会控制策略。
法律本本文字艰涩,案例学说每每自相矛盾,常人未受专业训练,不可能正确理解、有效操作,何况“公庭惶悚之下,言辞每多失措”,没有律师代理不行。又因为一切法律问题的最终解决,理论上都应通过当事人(包括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平等对抗”的司法程序,所以律师的作用,归根结蒂是程序性的,亦即非道德的。他出力为包括坏人在内的被告人辩护,罔顾受害人和公众的利益,乃是法治为顺利运作而必须负担的成本。假如律师不这样热忱为客户服务,任凭政府操纵司法,那么到头来我们所有人的权利都会受到损害。因为在政府强大的公权力面前,我们任何一个人都显得十分渺小。只有政府才有可能作出最大的恶。媒体上报道的那些冤假错案以及无辜善良的民众被某些素质低下的公权力代表所凌辱欺压的事情难道还少吗?
“没有律师代理,[刑事]被告人就算完全无辜,也有定罪之嫌,因为他不了解证据规则,无法判断指控成立与否,也不懂得如何作无罪辩护”(美国联邦最高院大法官萨瑟兰语)。根据这一原理,律师为坏人效劳,实际上是履行他的体制角色。他辩护越是成功,那体制就越发达,越让人放心。
律师这个职业和医生相似。医生的天职是救死扶伤,而不问对象是谁。哪怕是死刑犯,他也享有治病的权利。虽然他最终结果也还是一死。
我认为评价一个律师是不是好律师,不应该简单的用道德的标准来评判。只要他不违法,不作伪证,不行贿受贿,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了最大的可能维护他当事人的利益,就是一个称职的律师。
参考文献:冯象著《送法下乡与教鱼游泳》《好律师能不能也是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