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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会见通信权规定的进步与不足

  【摘要】《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较为有效地解决了刑诉法与律师法的冲突问题,兼顾了追诉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总体上看,修法方向和体现的精神是正确的。但是,草案的某些规定也暴露出明显的不足,有的规定违反辩护权的基本理论,有的规定体现出一定的倒退,从而可能导致律师会见在实践中面临新的难题。为此,有必要改革草案中的“会见许可”制度,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必要的会见权;立法表述上应以“通讯权”代替“通信权”,在保障通讯秘密的同时,合理设置例外规定;赋予辩护律师对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羁押人的会见权;增设权利救济管道、明确侵权的法律后果。

  【关键词】会见权;通信权;权利配置;刑诉法草案;评析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日前,《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经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辩护律师会见通信权方面该草案较为有效地解决了刑诉法与律师法的冲突问题,较好地平衡了追诉犯罪与保障辩护权之间的关系。从总体上看,这一修法思路和方向是正确的,某些条文的设计也吸收了学界近年来有关领域的研究成果。但是,草案的某些规定也暴露出明显的不足,有的规定违反基本的诉讼法理,有的规定体现出一定的倒退,从而可能导致实践中律师会见权的落空。本文拟通过对草案相关规定的评析,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以期为立法部门进一步修法提供参考。

  一、辩护律师会见通信权规定的进步之处

  与1996年刑诉法相比,草案有关辩护律师会见通信权的规定具有明显的进步性,这种进步性主要体现在保障辩护权的顺畅行使,着力解决实践中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为此,草案一方面吸收了现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内容,另一方面实现了与律师法的协调。

  (一)明确律师对于普通案件可以凭“三证”直接会见

  草案第37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这一规定意味着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律师在会见时不再需要提前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取得其许可或者“安排会见”,从而可以较好地解决实践中办案部门拖延、推诿甚至拒绝律师会见现象的发生。除此之外,还明确了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的义务,将“及时”安排会见的时间做出量化规定,即“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可以说,这一条文设计既吸收了新律师法的规定,也借鉴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内容。

  (二)明确律师会见不被监听

  草案第37条第3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这意味着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律师的会见都不得被监听。既然不允许用电子设备监听,“举轻以明重”,当然更不允许明目张胆地“安插耳目”在场监听。这一规定与1996年刑诉法“派员在场”的规定相比,无疑更有利于保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秘密交流权”,从而促进有效辩护原则的实现。

  正是基于秘密交流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仅法治国家对此普遍予以承认,而且一系列国际刑事司法文件也对此予以确认。1988年12月9日联合国大会批准的《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第18条规定:“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与其法律顾问的会见可在执法人员视线范围内但听力范围外进行。”1990年9月7日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也规定:“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所有的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无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草案的这一修改说明我国正在按照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要求完善我国的刑事立法,逐步实现与国际社会的接轨。

  (三)明确律师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享有通信权

  无论是1996年刑诉法还是律师法都没有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通讯权问题做出规定。确立通讯权的目的与会见权一样,均在于保障律师与嫌疑人之间的联络和思想交流,只不过会见权是以当面言辞的直接方式进行交流,而通讯权是以书面文字等间接方式进行交流,通讯权应当是会见权的延伸。如果我们承认侦查阶段的会见权,那么就没有理由否认侦查阶段通讯权的正当性。可喜的是,草案第37条第1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刑诉法再修改草案将律师的通信权提前至侦查阶段,可谓是律师会见通信权的又一进步。作为会见权的必要补充,赋予律师侦查阶段以通信权不但可以弥补会见权行使的不足和不便,而且可以实现律师与嫌疑人之间的充分交流。

  (四)对律师凭“三证”会见制度设置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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