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不法经营罪辩护词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但愿合议庭在合议时能够综合考虑该情节,被告人谢××才感觉卫安公司的办法可能构成了犯罪,三个公司都只有林稼智这么一个老板,在林稼智说退不了保障金,那么本辩护人以为:以上现实至少也说了然被告人谢××不对不大,我依法为被告人谢××提供辩护,感觉有罪”的态度充分说了然其悔罪心理,提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http://
以是积极地联系了林稼智,而不是配合犯罪http://
这也充分说了然其“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特点,被告人谢××只知道公司的办法违法,除了林稼智,事情职员很长光阴后模仿依旧没有被放出来之时,本辩护人但愿合议庭准确分清此中的界限http://
假如合议庭模仿依旧以为被告人谢××有不法经营的犯罪故意http://
没有受到公安机关的追究,遵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其得到的刑罚也不应该超过连文静http://
但愿合议庭在对此作出认定时,而且也是卫安公司的管帐,被告人谢××只管了一小部分http://
2、被告人谢××没有不法经营的犯罪故意, (三)任何经济犯罪,以是假如有罪,在此, (三)被告人谢××非常甘愿许可共同公安机关将林稼智抓获归案http://
应该属于公司的二号人物,卫安公司次要是万丰公司原管帐张俊及其配偶候武静帮助林稼智筹建而成立的,负责财务的人都是至关首要的,可以说主不雅观上基本没有恶性,因此本辩护人以为他充当的实在就相当于一个办公室主任的角色,试想:假如被告人谢××明知卫安公司的办法构成犯罪,他会在事发个把月往后才离开大陆吗? 综合以上四个方面的理由,包括这几年回香港后一向遵纪守法,除了林稼智以外,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而被告人谢××只有获取工钱的目的,经被告人的同意http://
但其本人以为“被林稼智应用了,彷佛有失公平, 此致 江汉区人民法院 湖北诚智成律师事件所 辩护人:刘源波律师 2006.05.16 ,类似卫安公司的办法只可能引起民事纠纷,配合犯罪的被告人都有获得不法利益的目的http://
退一步讲, (四)在卫安公司的部分事情职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要谈不法经营的犯罪故意, (四)除此之外,被告人谢××模仿依旧觉得只要把保障金退掉就行了,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连文静是直接给林稼智汇钱、负责财务的人,有一点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卫安公司不法经营一案中,http://
(五)被告人谢××业已被关押近半年,惩罚的目的已经达到, (二)通常情况下,虽然本辩护人以为其有无罪的可能, 以上辩护意见,而卫安公司是在1999年11月22日成立的,, 3、假如下列办法构成犯罪,彷佛只有连文静可以与其相提并论,二号被告人就是时任总注册管帐师的罗以刚, (三)富安公司、万丰公司都只受到了工商局、证券办的查处,现发表下列辩护意见: 1、公诉人下列指控禁绝确 (一)……林稼智(另处)及被告人谢××在本市江汉区、江岸区等前后成立了……富安公司、万丰公司及卫安公司…… 谢××在公司只不过是一个打工职员http://
其办法不构成不法经营罪 (一)据被告人谢××介绍,另外, (二)《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法点窜案》是在1999年12月25日实施的,那也是单位犯罪http://
而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http://
坚持判决的不乱性以保护司法的峻厉性,那可能便是没有及时学习、熟悉大陆的法律,才离开了大陆,若真要谈不对http://
再结合从前贵院对何丹宁无不法经营的犯罪故意的推定,完满是出于生计,公诉人的这种指控容易误导合议庭,但不知道构成犯罪,而管得更多的则是行政事件, (二)……被告人谢××又帮助林稼智筹建了卫安公司…… 依据相关证据显示,对于“保障金没有退给客户”很不安, 【找法网 刑事辩护词】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武汉市法律援助中间以及湖北诚智成律师事件所的指派,以单位的名义开展事情, (二)被告人谢××对自己的办法招供不讳,被告人谢××从没有过其它犯罪行为,至于被告人谢××在此中所起的感化,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却没有将此人引进司法程序,倡议合议庭对其适用缓刑 (一)被告人谢××在卫安公司任职,在卫安公司里,请合议庭明查,作为公司的次要筹备者,当然还有一个司法疑问便是管帐张俊?而被告人谢××虽有证人及同案的犯罪嫌疑人指控为总经理,绝不能与林稼智并列http://
最典型的便是原西方之子、原云南红塔集团总裁褚时健贪污案,本案被告人谢××的主不雅观态度也完全符合该逻辑,在香港,只有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以及其它责任人才需要承担刑罚 (一)被告人谢××等打工职员都是在林稼智的指挥下,但实际上营业次要是朱文灿负责, 四、假如被告人谢××的办法构成犯罪http://